王景玉狠殺小燈泡檢方:無精神障礙,迅速求處死刑,檢察官在起訴書裡直接講出「這句話」!簡直大快人心!

台北市3月28日發生震驚社會的內湖殺女童案,4歲的小燈泡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兇嫌王景玉以剁骨刀砍殺,警方逮補王景玉後,其父說兒子有精神異常,但士林地檢署今日偵結起訴,仍以王景玉犯行兇殘、泯滅人性,將他求處極刑。

33歲的王景玉2006年即因吸毒被捕,據瞭解他是一名啃老族,父親退休,他卻無待在家,還曾攻擊社區警衛亭,一度被強制送醫。在警方找到的證物筆 記本裡,王景玉在2010年即寫下「殺四川人可傳宗接代」一類的詭異文字,今年3月28日,他上午9點到大買場買刀,隨即在西湖國小附近徘徊搜索犯案對 象,11時發現小燈泡和母親在路上散步,隨即上前犯案。

小燈泡的母親雖曾奮力拉住王景玉,但兩人身型力氣相差太多,只能大喊救命,西湖國小對面修車廠老闆及員工聽到呼救聲立刻上前制止,無奈小燈泡已遭毒手。王景玉在被壓制時還抗議說:「手好痛」,修車廠老闆憤怒大罵:「你痛?小女孩被你砍的時候,她不會痛嗎?」

警方指出,王景玉雖有吸毒前科,也曾被強制送醫,卻未請領身心殘障手冊。士林地檢署偵結後依殺人罪將王景玉起訴。檢方說,王景玉至今未向家屬道歉,看不見有任何愧疚、悔悟之意,「毫無悔意,難以教化」,因此建請法院判他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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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新聞稿全文:

本署就被告王○玉於民國105年3月28日上午,在臺北市內湖區環山路1段9巷口持刀殺害劉姓女童乙案,今日偵查終結,認被告涉犯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嫌,提起公訴。茲就偵辦經過及論罪求刑說明如下:

一、偵辦經過

本 件案發後,本署檢察官於105年3月28日,以被告王○玉涉有殺人罪嫌,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王○玉獲准後,隨即多次提訊被告、訊問目擊證人、 被告之鄰居及父母,並將被告王○玉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為精神鑑定,另將其尿液、毛髮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為毒品鑑定,以釐清被告案發 當時之精神狀況及有無施用毒品。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被告王○玉之尿液及毛髮未檢出毒品反應,另經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部鑑定 後,認被告王○玉為本件殺人犯行時,並無刑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之「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或「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認被告王○玉涉有上揭殺人犯行,而於今日對其提起公訴。

二、論罪求刑

本 署檢察官審酌被告王○玉與被害人劉○○及其家屬素不相識,亦無任何嫌隙、糾紛,被害人或其家屬客觀上顯無可能對被告有何言語或行為刺激,然被告王○玉為滿 足其一己私慾,在公眾往來之場所隨機選擇不具抵抗能力之幼童劉○○作為下手行兇之對象,且係當劉○○之母王○○面前,持剁刀直接砍切劉○○之頸部高達23 刀,造成劉○○身首異處,當場死亡,足見其下手之重,犯罪手段極其冷血殘酷,其未尊重他人生命權,恣意以兇殘手段剝奪他人生命,造成無可挽回之結果, 且劉○○之母王○○親眼見摯愛遭受被告此等兇殘惡行,終其一生必將與鉅大之傷痛相伴,亦使其他家屬承受永難磨滅之失去親人之痛楚及遺憾,參以被告王○玉在 公眾往來之場所以此冷血殘暴之手法犯案,造成國人極度震撼,並使社會陷入無安全保障之集體恐慌、不安,產生互不信任之情緒,其行為影響被害人之家庭、社會 治安及公共安全至深且鉅,惟被告王○玉於犯案後,未曾表達其懺悔或對被害人家屬之歉意,實未見其有何愧疚、悔悟之意,並參以被告王○玉所為本件殺人犯行,其手段、情節、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均顯示其惡性重大至極,且其毫無悔意,難以教化,而達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程度,故建請法院衡諸我國一般國民對法律應實現社會公義、良知、人性普世價值等之期待與認知,對被告王○玉處以極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彰顯國法尊嚴並維護法治、保障社會安全。

▲王景玉殘忍的的手法,引起眾怒。(圖/記者李毓康攝)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內湖4歲女童「小燈泡」命案,兇嫌王景玉當時尾隨女童與女童母親,趁機拿刀往其脖子猛砍,殘忍手法引起社會譁然,王在當天晚上移送士林地檢署複訊時,現場有大批民眾氣憤守候,還衝破警方人牆爆打兇嫌。士林地檢署今天偵結,依殺人罪起訴王景玉,並建請求處極刑。

33歲兇嫌王景玉當著女童的母親面前,持刀砍殺女童至身首異處,王嫌當場被7名熱心民眾制伏。王景玉當時前往士林地檢署複訊,一下車就遭民眾不停拉扯狂打,正臉也遭一記重拳,混亂過程中,連頭上的半罩式安全帽都飛了;王嫌被打到表情十分痛苦,還不停大聲求饒「不要再打了」,在大批警力護送下進入地檢署。

▲王景玉當時移送地檢署複訊時,一下車就遭民眾不停拉扯狂打。

警方指出,經查犯嫌王景玉僅於95年曾因持有安非他命遭查獲1次紀錄,他99年10月、103年10月曾因精神疾病與家人肢體衝突,一出門就到處惹事,由家屬送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就醫,就醫期間驗尿均未發現毒品反應,且王景玉皆非毒品調驗、治安顧慮人口。

王景玉落網後曾向警方供稱,因為要找一個四川女孩傳宗接代「必須找小女孩殺了她!」但傳宗接代與殺人中間有何關聯,王景玉是否在精神狀況正持下犯案,都是當時檢方要釐清的重點。士林地檢署今天偵結,依殺人罪起訴王景玉,並建請求處極刑。

▼小燈泡斷頸案,引起社會譁然。(圖/記者黃克翔‎攝)

3月28日,台北巿內湖區4歲劉姓女童「小燈泡」遭當街隨機殺害命案,兇嫌王景玉尾隨女童和女童母親,隨後趁機持刀朝女童頸部狠砍12刀,導致女童身首分離,殘忍的行徑引發全民激憤。士林地檢署今(23日)依殺人罪嫌將王嫌起訴,並求處極刑。

33歲的王景玉,平時無業在家,曾有吸毒被逮前科的他,2年前曾因攻擊家人被強制送醫。據檢警調查,3月28日案發當天,王嫌手持刀子在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一段尋找目標,中午11點多左右,王嫌發現了劉姓女童和母親走在路上,便尾隨其後,趁機自身後持刀朝女童頸部猛砍12刀,女童當場被砍至身首分離。王嫌也當場遭附近民眾一同壓制,隨後遭到警方逮捕。

檢警事後偕同法醫複驗遺體,發現女童的額頭有大塊挫傷,在比對監視器畫面後,認定王嫌應是左手持刀,右手抓住女童頭部,從後方割喉後,再轉身將女童壓倒,導致女童在還有心跳時,頭部著地,接著王男再俯身用力抽刀,奪走女童生命,手段兇殘,令人髮指。

4月28日中午11點多,王景玉隨機尾隨劉姓女童與其母親,之後出手將女童當街殺害,手段兇殘、令人髮指。(資料照片)(圖/社會中心攝 2016.3.28

內湖女童命案發生後,引發民眾的激憤與不捨,案發現場也放滿民眾悼念的鮮花、卡片等,綿延近50公尺。(圖/記者呂烱昌攝影.2016.3.31)

案發後,王嫌還滿口胡言,堅稱自己是古代的「堯帝」,強調殺人的動機是為了要找「四川女子」傳宗接代。而王嫌的父親則表示兒子精神異常,但警方調查後發現王嫌並未請領殘障手冊,且每當辦案人員向他確認犯案的時間、地點及過程,王嫌亦都能依照問題作具體回應,邏輯並無異常之處。士林地檢署今(23日)依殺人罪嫌將王嫌起訴,並求處極刑。

震驚社會的內湖女童命案,經士林地檢署偵辦後,檢方今(23)日依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等罪嫌對王景玉提起公訴,並求處極刑。

▲王景玉殺人罪起訴求處死刑。(圖/資料照片)

今年3月28日,33歲的王景玉於光天化日下,在台北市內湖街頭隨機砍殺4歲劉姓女童「小燈泡」,「小燈泡」遭割喉時,母親就在身旁,目擊女兒被亂刀砍死的過程,王景玉在民眾與警方合力下被制伏。

檢方表示,經多次提訊被告王景玉、訊問目擊證人、被告的鄰居及父母,並將王景玉送請榮總做精神鑑定,另將尿液、毛髮送請刑事局、調查局做毒品鑑定,鑑定結果並沒有毒品反應,且王景玉犯案時,也沒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等情形,認定王景玉涉有殺人犯行。

檢方審酌,王景玉與被害女童及其家屬素不相識,也無任何嫌隙、糾紛,但卻為滿足一己私慾,在公眾往來的場所,隨機選擇幼童為犯案目標,在女童母親面前持剁刀直接砍切女童的頸部高達23刀,造成女童身首異處,當場死亡,足見他下手之重,犯罪手段極其冷血殘酷,其未尊重他人生命權,恣意以兇殘手段剝奪他人生命,造成無可挽回之結果。

檢方認為,女童的母親親眼見摯愛遭受此等兇殘惡行,終其一生必將與鉅大的傷痛相伴,也使女童家屬承受永難磨滅、失去親人的痛楚及遺憾,王景玉以冷血殘暴的手法犯案,造成國人極度震撼,使社會陷入無安全保障的集體恐慌、不安,產生互不信任的情緒,他的行為影響被害人的家庭、社會治安及公共安全至深且鉅。加上王景玉犯後未曾表達懺悔與歉意,其惡性重大至極,且其毫無悔意,難以教化,而達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程度,故建請法院對王景玉處以極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彰顯國法尊嚴並維護法治、保障社會安全。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130/node109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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