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身障人士提款卡 法官:存款64元不算搶

真心覺得現在腦殘白癡真的很多.........

身障就已經很可憐了,還用這種判決

那人民的保障到底在哪裡.........

會不會哪天3歲的孩子被打死

然後判決說:「因為他沒有好好保護自己,被告無罪」

真心覺得快要有這種場景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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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羅姓男子,因搶走身障人士的提款卡,一審被判搶奪罪8個月,但二審案情卻急轉直下,改輕判拘役20天,而且可以易科罰金。

▲男子搶走身障人士提款卡,竟只輕判拘役20天。(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取自網路)

提款錢吐出一疊鈔票,這時如果有人動歪念,就很容易被搶錢,而且歹徒將觸犯搶奪罪,但台中一名羅姓男子,搶了一張郵局提款卡,竟然不算搶劫,只被依強制罪輕判20天拘役,台中高分院庭長江錫麟:「因為法令上搶奪的前提,是要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他搶了被害人的提款卡1小時又25分鐘,這個提款卡都在他身上,並沒有去提領。」

前年9月羅姓男子在公園的涼亭,搶走一位身障男子的郵局提款卡,警方獲報逮人,在羅姓身上發現提款卡,卻沒有找到贓款,原來提款卡只剩下幾十元的零錢,連一張百元鈔都領不出來,當時法院一審依搶奪罪,判決羅姓男子八個月有期徒刑,但他辯稱自己沒有搶錢提出上訴,二審改依強制罪,輕判拘役20天,主要理由就是因為,法官認為搶奪罪,是有公然掠奪財物的行為,但被害人的存款不到100元,無法判斷羅姓男子是否有不法意圖,而且他並沒有逼問對方密碼,也沒有盜領存款,所以只構成強制罪,台中高分院庭長江錫麟:「合議庭是認為,他只是單純阻止被害人,利用提款卡提款的行為。」

台中高分院認為,羅姓男子搶走提款卡,警方85分鐘之後將他逮捕,但這中間羅姓男子並沒有去提領,也不知道被害人提款不足,沒有侵占對方財物的意圖,但既然是搶劫,就已經符合搶奪字面上的意思,如果要以搶奪罪的定義來論罪,恐怕會給犯罪的人,一個更冠冕堂皇的藉口去搶劫。

羅姓男子有竊盜前科,他出獄後在台中東區某公園搶走一名身障人士的提款卡,但還沒領到錢就被警方逮捕。一審遭判決搶奪罪,男子不服上訴,結果二審改判拘役20天。法官表示,被害人存款只有64元,且男子也沒逼對方說出密碼,所以搶奪意圖不強烈,改判強制罪。

對此,台中高分檢表示,會等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

但有法界人士認為二審法官論點不合理,羅男搶提款卡目的就是帳戶內存款,搶嫌不會預知提款卡內有多少錢,密碼也有其他管道可查出,羅男犯行應構成搶奪罪;台中高分檢表示,將等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

判決書指出,羅男因竊盜案刑滿出獄,前年九月在東區一處公園涼亭,搶走身障男子手中的郵局提款卡,被害人報案,警方逮到羅男,在他身上取出提款卡,當時他未提款。

台中地院依搶奪罪判羅男徒刑八個月,羅男不服上訴指自己未搶提款卡,對方說希望有人存錢進去幫助他,羅男收下這張提款卡。

台中高分院昨改依強制罪判羅男拘役。

法官指出,刑法搶奪罪是意圖為自己或別人不法所有,公然掠取財物行為,羅男強行取走的提款卡帳戶內金額極少,是否有不法意圖仍有疑問;且提款卡需有密碼,羅男不知對方密碼,也未去盜領,只構成強制罪。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130/node1084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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