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SRC國際公司洗錢和失信案」續審,控辯雙方為室內設計師證人的合宜性起爭議,辯方反對控方傳召有關證人供證,指出納吉被控「洗」錢罪名,並非「給」錢,因此在法律上與此案無關,無法證明被告是否有犯罪意圖和行為。
至於控方則堅持,證人的供證將可證明洗錢過程中的非法收益內容。
此案第6名證人為ABS Trend Master私人有限公司室內設計師祖卡奈(46歲),該公司也是接受納吉發出15張支票的其中一個單位。

納吉(右)面帶微笑抵達法庭。
總檢察長湯米湯姆斯指出,辯方每次都在認為證椐不利他們時提出抗議,是不對的行為,若無法傳召證人,將讓案子陷入困境。
法官莫哈末納茲蘭指出,證人與案情有關聯,因此裁定允許祖卡奈供證。
完成工作收10萬
祖卡奈在供證時說,他是在2014年8月受託到納吉私邸建造儲藏室和廚房,唯他忘了當初開價是23萬4000令吉或24萬3000令吉。
他說,他當時也被受託維修垃圾處理區和警衛室。
他指出,在完成工作後,於2015年2月收到1張10萬令吉的支票作為回酬。
第7名證人為Moz(M)私人有限公司創辦人扎卡利亞在辯方盤問時認同,安裝在納吉私邸的水槽並非奢侈品,而是必需品。
該公司負責水管工作,扎卡利亞說,他曾在2015年接獲來自雪州水供公司來電,指納吉家裡沒有水供,受託到該處安裝6000公升容量的水槽,報價為5萬6500令吉。
他也出示,1張志期2015年2月24日的支票,款項為5萬6500令吉,以向法庭作出核實。
要求大馬銀行呈支票核實報告
辯方律師哈溫德吉星在盤問大馬銀行支票處理中心高級經理峇德魯希山時,要求後者提呈位於拉惹朱蘭路的大馬銀行分行銀行系統內,有關支票交易的核實報告。
哈溫德吉星說,證人可選擇提呈支票影印或核實報告,以證實控方周四早上呈堂的支票交易。
「我們(辯方)要求(證人提呈相關文件),因為這些銀行戶頭與(納吉)的控罪相關,顯示支票已被兌現,我也會在審訊期間,展示資金的流向圖。」
峇德魯希山隨後同意辯方的上述要求,表明可提供所需資料,而法官基於控方沒有提出反對,因此批准辯方律師的申請。
較早前,證人在接受哈溫德吉星盤問時,同意後者的說法,也就是每一張支票必需先經過檢查,以確定它是否已經兌現。
他說,如果支票被拒付,銀行將發出通知給支票發出銀行。
「銀行經理將和支票處理部門一同處理這項工作,以解決此事,隨後銀行經理將通知戶頭持有人支票被拒付。」
私邸裝修證明不屬豪華開銷
沙菲宜較後在庭外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祖卡奈和扎卡利亞的供詞證明,他們分別在納吉私邸建儲藏室及水槽是必要的工程,同時也反駁了控方指其當事人的這筆花費是豪華開銷。
他說,控方傳召的這2名承包商證人,與納吉面對的的控罪無關,因為其當事人如何花錢根本與他所面對的控狀無關。
「整個檢控團隊都不明白他們提出的控狀,納吉面對的3項洗黑錢、3項刑事失信及1項濫權罪,這7項控狀都是與接收資金有關,而非你(納吉)如何花費。
另外,詢及辯方是否會嘗試獲得商人劉特佐等人與大馬銀行的通訊記錄證據時,沙菲宜則說,他相信此案第4名證人,即國行經理阿末法漢,可於周一(22日)出示他在大馬銀行搜查行動中所充公的文件。
高庭周三批准辯方律師申請,諭令阿末法漢,需提供國行在大馬銀行所充公的銀行戶頭文件,即該銀行客戶經理與涉及此案人物的對話記錄,當中包括劉特佐。
案展周一續審
此案原定於周五(19日)邁入第6天審訊,然而控辯雙方都需另外列席重要會議,因此雙方都向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申請展延審訊,並獲法官批准,將案件延至下周一(22日)續審。
總檢察長湯米湯姆斯向法官指出,他與團隊必須出席一項重要會議,該會議皆是討論分拆總檢察長和檢控官權力的課題,因此要求延期。
辯方律師沙菲宜也指出,其律師團隊周五早上與下午都必須出席重要會議,向庭上提出相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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