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次同學會,竟變成婚外情的踏板。30歲的謝女去年國中同學會後,和賴姓同學天雷勾動地火,到男方家發生關係,含傳訊表示自己會扮演浩「稱職床伴」,稱呼對方「歐巴」。東窗事發,謝女丈夫憤而對提告,賴男雖堅稱兩人是同學關係,仍遭依相姦罪起訴;謝女則因丈夫撤告而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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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由時報》報導,謝女自從在同學會煞到賴男後,每周都會和他床戰1-2次,LINE互傳「為什麼男生滾床單的時候,都要直接來啊?大的(謝夫)這樣,你也是,前面過程不重要」、「如有不舒服的地方我道歉」、「跟你不會痛」、「因為喜歡…我是不是該調整自己心態,不要喜歡你…跟你一樣想做而做,當個稱職床伴」等訊息。
謝夫查覺有異,拍到妻子和賴男同遊宜蘭礁溪,謝女也坦言兩人是「砲友」,讓老公一怒之下告上法院。雖然賴男堅持兩人僅是單純朋友關係,LINE曖昧對話僅是「開玩笑的」,但檢方認定對話內容明顯有問題,不採信賴男供詞將他起訴。
「刑法第239條通姦、相姦罪之構成要件,乃是行為人間有發生性器官接合之姦淫行為,始克當之。按姦淫當場被查獲之情況,依社會生活經驗顯示,固不多見,是法院判斷行為人有無通(相)姦犯行,雖亦不以姦淫時被查獲為限,然須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有姦淫之事實為必要。故欲認定行為人有為通姦、相姦行為,必須證明有婚姻關係外之性行為發生,若依行為人之陳述,至多僅能證明其與他人之配偶間曾有擁抱、接吻、撫摸之行為,是以其究有無發生性交行為之事實,自難徒憑行為人供述之內容,即遽以推斷或臆測其等間必有性交之情,而援為行為人有罪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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