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女王」劉喬安涉作偽證,遭台北地院判刑3月,因劉女未上訴而確定。台北地檢署將於28日傳喚她到案執行。
這起案件源於,本名劉依函的劉喬安,民國103年底遭「壹週刊」踢爆是高檔援交妹,劉女因此控告週刊;劉喬安以證人身分到台北地檢署出庭時,曾簽名具結,證稱是去賣酒,而非週刊報導去援交。
不過,檢方勘驗劉喬安被拍的影片,及她與記者間LINE對話紀錄,認定劉去飯店賣酒的說法不實,以涉犯偽證罪查辦,後來將她起訴。台北地院日前判劉女3月徒刑,因她未提上訴而確定。
劉喬安在台北地院判決結果出爐後表示說,對於這次的判決,不想上訴,會進去坐牢3個月、會服滿刑期。
法界指出,因偽證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因劉女刑度為6個月以下,她可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太陽花女王」劉喬安,3年前遭踢爆是高檔援交妹,她控告週刊涉嫌妨害名譽,但北檢傳她作證時,發現她謊稱是賣酒不是援交,依偽證罪起訴。台北地院判她有期徒刑3月確定。北檢已發出傳票,通知劉本月底報到執行。
依法偽證罪不能易科罰金,但因劉喬安的刑度是在6月以下,可以向北檢執行科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若獲准就可以提供勞動或社會服務,替代入監服刑,免除牢獄之災。
如果劉獲准易服社會勞動,以劉被判刑3月,換算社會勞動為90日,每日6小時計,她須要服540小時社會勞動。
2014年12月,本名劉依涵的劉喬安被報導在北市知名飯店援交,開價一次10萬元,雙方議價破局後,劉喬安收港男2000元車馬費離開。報導登出後,劉出面反駁,聲稱只是單純去賣酒,怒告週刊記者設局,涉嫌妨害祕密等罪。
週刊事後公布約出劉女的LINE對話、照片反擊,但劉在北檢偵查時以證人身分出庭,仍說自己是去飯店賣酒不是賣淫,檢方認定她作偽證,依法起訴。
北院認為,劉女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媒體化身採訪揭露她不欲他人知悉的事項,為維護自身形象和家人利益,否認從事性交易,考量她偵訊時就已承認作偽證,符合偵結前自白減刑規定,判處3月徒刑。事後,劉未提上訴,全案定讞。
轉載請註明來源:今天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