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新增律師意見)
桃園傅姓女子領有汽車駕照但沒有機車駕照,她2014年騎白牌的普通重型機車與另一部機車相撞,對方受傷倒地,傅女卻溜掉,除了被依肇事逃逸罪判刑,還遭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6000元,並吊銷她的汽車駕照。傅女不服打行政訴訟,認為自己是騎機車違規,憑什麼吊銷她的汽車駕照。一審桃園地院認為傅女主張有理,判決將吊銷駕照的處分撤銷;交通事件裁決處上訴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逆轉改判傅女的汽車駕照應被吊銷,全案定讞。一審判決認為,監理機關既然採行機車、汽車「兩照制」,如果民眾同時持有機車駕照與汽車駕照,事情較單純,也就是騎機車違規時,可吊銷機車照,開汽車違規時,可吊銷汽車照,但若只有機車照卻開車違規,或是只有汽車照卻騎機車違規,實務上監理機關卻不顧「兩照制」原則,視違規情節處罰吊銷民眾「非違規車種」的駕照,可是民眾如果機車照、汽車照都沒有,當他騎車或開車違規,卻不會被處罰吊照,這跟傅女受到的差別待遇有「天壤之別」,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一審認為,傅女既然騎機車違規,就只能對她的機車駕照處罰,即使他沒有機車照,也不能動到她的汽車照,因此判決傅女的汽車駕照不應該吊銷。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上訴,主張傅女有汽車駕照,並非「無照駕駛」,因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領有小型(汽)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的越級駕駛相關處罰規定,吊銷她的汽車駕照,處置並無不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交通事件裁決處確實是依現行法規吊銷傅女的汽車駕照,此外,大法官曾針對酒駕拒絕酒測者,能不能依交通法規吊銷他持有的汽、機車「各級駕照」,於2012年作出釋字第699號解釋,大法官認為為維護交通安全重大公益,吊銷各級駕照的處罰不算侵害平等權或工作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改判吊銷傅女汽車駕照有理。全案確定。至於傅女觸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被判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已定讞。律師陳恆寬認為,雖然民眾可能直覺認為騎機車違規,為什麼可以吊銷汽車駕照,但二審依據大法官解釋意旨判決吊銷傅女汽車駕照,較符合法理。律師吳常銘則認為,交通事件裁決所的處置有公平性的疑慮,因為傅女被處罰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但如果其他民眾什麼駕照都沒有,駕駛交通工具違規被處罰後,隔天大可以去考領駕照,兩者遭遇確實有別。(丁牧群╱台北報導)出版時間: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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