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台灣最美麗的歐巴桑,但在情路上卻是個連朋友都說傻的女人...,不但被家暴,甚至 ...

John Le ...| 2015-08-15| 檢舉

台灣最美的歐巴桑陳美鳳,在台灣幾乎沒有人不認識她,一像給人溫柔堅強形象的她,居然遭遇了這種事...

陳美鳳在2012年3月爆出婚變,當時大家都非常訝異,因為陳美鳳從來沒有公開過自己已經結婚!!當年她曾對於隱婚一事,做了回應:「沒在第一時間跟大家告知我在美國辦理結婚的事情,我只想保有一點隱私,就被解讀為不坦白和說謊,或許這就是身為公眾人物的無奈吧!多年來我們常一起出席公開活動場合,從未隱瞞他是我的另一伴。」

爆出婚變的1個月後,David偷偷在美國紐約訴請離婚,並禁止陳美鳳買賣在紐約3300萬元的房產,逼得陳美鳳不得不赴美打官司,證明紐約沒有司法管轄權,陳美鳳也開始在台灣訴請離婚,法院傳喚3次David均未到,已在2015年5月1日判准離婚。陳美鳳在5月4日收到通知,她透過友人回應:「心情很平靜。」

pic:陳美鳳FB

夫妻感情生變的原因,起因於「陳董」

陳美鳳指控,丈夫不只會打他,還跟女性友人搞曖昧,甚至在他手機通訊錄中,刻意把女性寫成男性名稱,她2010年間發現丈夫手機有「陳董」傳來曖昧簡訊,她質問後,丈夫就經常不回家,還趁她不在美國時,偷偷提起離婚官司...

陳美鳳對David付出非常多,甚至連前妻贍養費都是她付的...

陳美鳳提告時指出,David長期無業,所有的生活費甚至David跟前妻生的小孩在美國的學費都是她支付的,10年來辦信用卡及買休閒車的錢她支付628萬,甚至她還得付丈夫前妻的贍養費及生活費估計已經超過千萬元...

另外陳美鳳在美國也花了3300萬元買房供丈夫及子女住居,不料2011年間開始,夫多次酒後打她,甚至還說「你陳美鳳有什麼了不起」還摔壞她手機。

當年,陳美鳳莫名成了第三者

2人在交往初期,陳幫David的第二任妻子還50萬會錢,但當時她以為是幫David還業務廣告費,卻是無端幫老公前妻還債,成莫名小三,「我也跟他說了,如果我知道有『她』,我不會跟他在一起,他不該來找我!」陳美鳳說,當年因在台有工作,不可能長住在美國,只有David跟著來台灣,但她又顧及David自尊,想說讓他有事做,自己當老闆又不需要受僱別人受氣,所以還投資500萬讓他開公司,卻不過問公司的事,甚至也沒拿過盈利,陳美鳳感嘆說:「我從來沒有要人養,只希望他陪陪我。」

陳美鳳真的是〝苦過來的〞

陳美鳳7個月大時就被送人當養女,養父母離婚後跟著養母的她因為做生意無照顧她,又把她寄養在朋友家,她從小寄人籬下,國小6年換5所學校,很多同學才剛認識就又要轉學,因此她的適應能力很強,也很懂得察言觀色。

這段住在別人家的時間,對她來說都可說是考驗與成長。如看到冰箱有飲料、水果,只敢看不敢拿,還會主動幫忙家事,洗澡要等全部人都洗過才洗,她強調自己沒有受虐,反而養母待她如己出、備受疼愛,她說:「媽媽有什麼都會先給小孩。」養母賣面養她,每天都會記得給她留小菜,家裡殺雞宰鵝,媽媽永遠自己吃最沒肉的雞爪,而留腿部給她。

因為童年的經歷,家,對於陳美鳳來說,有著無比的吸引力,她曾經說她很感謝養母的養育之恩,但至今有件她非常遺憾的一件事就是,她從來沒有過一張全家福照片...

情史坎坷,只是渴望有人陪...

曾跟劉尚謙、孟飛、張富都有段情的陳美鳳,每段感情都無疾而終,心地好的她從不怪男人,總是說,我只是希望有人陪,讓身旁朋友都心疼不已...

pic:陳美鳳FB

今非昔比,人事已非

陳美鳳與老公David(徐福慶)的離婚官司纏訟2年多,近日她再度飛紐約準備出庭,她回到有著兩人滿滿回憶的昔日愛巢前駐足,無奈感嘆人事已非。

陳美鳳站在昔日愛巢前感嘆地說:「駐足是因為感動~來到熟悉的房子,本來以為會是我另一個家,現在卻……事過境遷,黑貓還是很感謝曾經在這的日子。」

pic:陳美鳳FB

面對家暴 不要隱忍 要知道怎麼保護自己

第一、應該保持鎮靜,搜集案發現場證據:法諺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當事人面對家暴事件總是抱持家醜不可外揚心態,因此等到時過境遷想依法訴追時,往往因案發現場證據已滅失,而招致敗訴,是故發生家暴時,受害人定要冷靜保存搜集現場遺留證物,例如對於加暴者施暴後所破壞受害人之衣物加以拍照存證;如遭受性侵害立刻前往大型醫療院所施作性侵害檢查,並請求開立診斷證明書(驗傷單);記留案發現場目擊證人或陪同前往醫院醫治親友之住址電話;事後加暴者若再以電話聯絡恐嚇時,予以錄音等。

第二、檢具醫院診斷證明書立刻向警方報案,聲請暫時保護令,並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請求安置;如果管區派出所不願受理,可就近向各警局(分局)報案(對加暴者提出刑事傷害或妨害性自主罪等告訴)並索取報案三聯單,以防警方吃案,並向加暴官請求協助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可區分成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後者時效較短且須有急迫性,然暫時保護令確實有必要,蓋它可以不用經冗長之開庭訴訟程序即可得到法律之保護,如加暴者膽敢再為加暴行為,可以違反保護令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報案當時並未提出,事後僅得依通常保護令聲請程序辦理,較耗時間反而又形成二度傷害,因為是得直接出庭面對加暴者(除非性侵害案件)。

第三、可向法律扶助機構請求法律訴訟之協助;因為訴訟有其專業性,有時受害人因不諳法律而吃悶虧,現今社會上有許多提供家暴事件法律協助之機構,例如台中縣婦女保護協會,該機構里有許多義務服務之律師,可先行就近詢問並請求協助。

(資料來源)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125/node51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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