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台灣媒體報導,《時報周刊》與《中時電子報》3年前3度報導女藝人吳佩慈因「崇尚名牌、奢華至極」,遭富商男友紀曉波嫌棄而分手,還指吳雖未婚懷女逼婚,但紀無意娶她。吳認為遭抹黑怒提告,最高法院認定《時周》以吳的私領域為報導重點,卻沒善盡查證責任,今判《時周》、發行《中時電子報》的時報資訊公司及《時周》總編輯、撰稿記者須連帶賠償吳佩慈50萬元(約人民幣10.33萬元),並在《中國時報》登報導歉一天,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時周》於2013年2月到同年11月,3度以《瘋買愛馬仕,被爆嚇跑百億大亨》、《瘋買愛馬仕鬧分手》、《紀曉波只要孩子,吳佩慈婚事恐泡湯》等標題,刊登張姓女記者撰寫的相關報導,文中多次指稱吳「崇尚名牌、奢華至極」,使紀難以接受而分手,並指吳當時未婚懷有紀的女兒欲逼婚,紀仍不想娶她,《中時電子報》則引用《時周》報導內容。
吳佩慈批上述報導侵害她名譽,提告求償150萬元精神慰撫金,並要求在《蘋果》等4大報頭版刊登半版道歉啟事各一天。《時周》等被告抗辯知名藝人與富商感情議題被大眾關注,可受公評,且吳曾自爆愛買名牌包,至今也確未被紀娶進門,代表報導內容非憑空捏造。
但法官認為,《時周》這3篇報導以吳跟紀的私領域為重點,與公益無關,且內容涉及傳述具體事項,並非對所謂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因此應舉證報導內容真實或報導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可是張女撰稿前沒向紀查證
其消息來源也非紀的親近友人,就算吳為知名藝人,也不應被任意貶損名譽,一、二均判《時周》、時報資訊、張女與黃姓總編輯連帶賠償吳50萬元,並在《中時》全國版面刊登半版道歉啟事一天,最高院今維持原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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