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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ff45 (jeff)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遲到丟工作 她告老闆獲賠333萬元
時間 Tue Jun 14 15:43:2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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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完整新聞連結
遲到太多丟了工作,但後來法律還她逆轉勝。《聯合報》報導,郭姓女子在旅行社擔任韓國旅遊業務的部長、月薪9萬元,但李姓老闆不滿她錄取後第2年遲到54次、第3年遲到43次,嚴重影響公司秩序,還用手機登錄公司系統偽造出勤紀錄,於是在2013年4月底解聘她,而郭女在收到公司表明終止勞動契約的存證信函後,氣得控告公司。郭女說,就算她常遲到,情節也不算重大,公司從沒告誡她或施以較輕的懲罰,反而加她薪水;老闆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她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薪水。一審法院認為郭女多次遲到卻拿手機打卡,違反勞動契約,也違反員工忠實義務,合議庭判她敗訴。二審法院認定郭女兩年遲到78天,次數雖多,但每次約5至15分鐘,並不嚴重。旅行社若認為遲到影響公司秩序,應依勞基法加以處罰,公司卻沒告誡、罰薪水或降職等漸進式處理,因此改判郭女勝訴。旅行社應自三年多前解僱時起,按月付郭女薪水9萬元至復職日,估計至少要付333萬元,全案定讞。
: 5.備註:
: 三年沒做事可以領全薪 還定讞耶 台灣的勞資關係有救了嗎?
: 我個人是覺得二審法官神判決.....
看到原po這個備註 就知道法律真的是保護懂法律的人的
首先從內文看 郭女是「收到存證信後」才知道自已被開除
那可見這不是資遣 而是開除。
再從內文可以看到 開除的理由是常遲到還有「曾」偽造出勤記錄
以勞基法的開除理由來說 應該是以12條第6項的: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為由去開除她。
這條是最有爭議的地方 因為勞動契約跟工作規則雖然是白紙黑字,
但你很難去定義什麼叫情節重大,基本上這法條是資方最愛用的項目
因為說你重大就重大 反正你又不一定敢上法院~
今天她遲到50次叫重大,但資方也可以說遲到3次對我公司就有很大的
影響,所以3次也很重大呀
所以過往法官在判決的時候 都以勞基法的但書 「開除勞方是最終手段」
的原則去做判決,也就是你資方在認定勞方有違反工作規則或是勞動契約
時,就該提醒勞方做改善,勞方不改善的話 就能用開除勞工。
那今天這資方根本沒有告誡過勞方改善 就直接找理由開除她
馬的這像不像你女朋友有天莫名奇妙要跟你分手,理由是2年前你曾經放
過她鴿子還有對你平常不愛洗澡很不滿…但她從沒跟你提過就是了
於情、於理、於法 這都說不過去吧?你我都知道這都只是籍口而已…
所以判決郭女贏是有道理的,反而一審法官不知道在想什麼? 冏
再來是賠償的部份…
被公司開除後 你也可以做出你的聲明
第一種是聲明公司的開除不合理 違反了勞動契約,所以你希望期限內公司回復
你的工作 如果期限內沒回復,就以公司違反勞動契約為由,開除公司
這一種是2清 你在跟公司打官司的時候還是可以找其他工作,可以跟公司要求
該給你的預告工資跟資遣費。
第二種方式是存證信表示公司的開除不合理,要確認顧傭關係存在。
那這個就看你們官司打多久了,只要最後確認公司違法,那你們打官司期間的
薪水都要補給你 因為你會被視為一直都持有這份工作,是公司害你不能履行工作
義務,所以當然要把你應得的賠給你。
老實說勞資關係最正常的就只是簡單的買賣,勞方提供勞務,資方提供資金
但受到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很多人腦子還停留在封建時代,覺的資方是老
闆、是皇帝,在養勞工所以不可違抗。
你爸媽無償的給予你各種生活所需 這叫養 沒錯!
提供勞務給公司換取金錢 這就只是買賣
只要你停止提供勞務 就會被一腳踢開 這個你也能稱之為「養」真的就好笑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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