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雨天看屋天,漏水無所遁形,但若不幸房子已經買下去,颱風、大雨特報來才發現原來是漏水屋、壁癌怎麼辦?可以回頭向賣方求償嗎?
永慶房屋契約部資深經理陳俊宏表示,若交屋後發現房子漏水,依據《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不過,必須在5年內行使權力,並在發現漏水後6個月內舉證,要求賣方修繕。
陳俊宏提醒,如在6個月內發現漏水,不僅要通知賣方,更必要的是在6個月之內「提起訴訟」才算有效,超過時間賣方就可不予理會,因此,要注意賣方「以拖待變」拖過有效期。
陳俊宏補充,舉證的方式一般實務上的做法是請專家來判定,漏水是因近期大雨或地震所造成,或是交屋後裝潢、更改格局等人為因素所造成,若是後者,則很難求償。
陳勝樺補充說明: 民法第365條明文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所謂行使請求權在實務上最簡單是用存證信函告之屋主,主張民法365條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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