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好仆街,霸曬我D財產,應否離婚?!

@ 2016-02-11

結婚25年、有層樓、兩個車位,幾年前在北京工作、本想自己做老闆頂間餐廳來做、問老婆按左層樓拿200萬去試、她不同意。

以前欠落家人幾十萬、一直無還,最近問老婆賣左個車位、用來還比家人、了左件心事。她又不同意。

在這說明,我每月比17500家用,老婆做兼職只有幾千元。層樓是她媽借首期,我供。車位是我比首期、我供。

我12月初說要拿回兩個金牌,她問拿來做物,我說輸了牛熊証,不夠錢用。

她居然說我回家拿錢、那兩個金幣是我的、放在她中就當是她的,仲說我回家拿錢,比了今次下不為例。我很生氣,沒有拿金幣就走左去。

女人結婚是否最大個目的:長期飯票。在老公身上拿到多少就多少。

是否這不公平就只有男的付出。

我已45,是否應離婚。開始留些錢養老!

一天講唔到5句野。。。

現在有比家用都受氣、年老無收入會什麼情境!想起都有回怕。

網友回應

45歲還有一段漫長人生路,老婆性格自私就唔好幻想佢會有一日改變,越遲作出決定損失越多。

網友回應

但一分就要分身家俾贍養費,好唔抵

網友回應

男人老狗喺地球生存咗45年,呢D野都仲問人?

網友回應

借人地幾十萬,而家良心發現想還,你冇錯呀,你老婆冇良心當然冇事,但佢唔明白好驚終有一日被揭發嗰種恐懼。

概括來說,只有一個理據可以將婚姻結束,即「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

根據 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第11A條 ,法庭不會認定一段婚姻經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除非離婚呈請人能夠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一個或以上的情況出現(共同申請不在此限):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閣下發覺難以忍受和他 / 她一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通常為一連串難以容忍的行為)使閣下不能合理地期望和他 / 她一同生活,但是單一而極之嚴重的失當行為亦會被法庭接納; 在緊接離婚呈請提出之前,閣下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而他 / 她同意離婚; 在緊接離婚呈請提出之前,閣下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兩年(在這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或 在緊接離婚呈請提出之前,閣下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如屬雙方共同申請離婚,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 第11B條 ,閣下和配偶必須向法庭證明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事實:

在緊接離婚申請提出之前,閣下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或 在提出申請之前不少於一年,由雙方簽署擬向法庭申請解除婚姻的同意書(表格2E)已提交法庭,而其後該同意書並無被撤回。

如果家庭中有18歲以下的子女,你必須在呈請中,列明你建議如何處理子女的管養權及探視權。如果你希望申請附屬援助,如贍養費、財產轉移、或分配婚姻資產等,你亦應該在呈請中列明這些請求。

如何申請離婚?(連同有關程序的簡介)

閣下提交相關文件和出席家事法庭之聆訊前,應先諮詢律師。

整個離婚程序大致上需要經過下列階段:

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將呈請書送交我的配偶

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暫准判令

離婚的最終判令

1. 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將呈請書送交我的配偶

法律訴訟現已開始,閣下是案件的「呈請人」,而閣下的配偶是「答辯人」。閣下在提交呈請書後,必須安排將一份呈請書蓋印副本(有法庭蓋印的副本)由專人或以郵遞方式送達訴訟的其他各方。請注意,閣下不得親自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呈請書必須經由第三者或以郵遞方式送達。如呈請書未能經由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答辯人,可於法庭批准下將呈請書刊登在報章上,作為替代送達方法。

離婚的最終判令

法庭頒布暫准判令之六星期後,閣下可使用表格5 (適用於離婚呈請) 或表格5A (適用於共同申請),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提交法庭,用以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離婚的最終判令)。

如婚姻有子女存在,除非法庭對子女事項的安排表示滿意,否則不會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在法庭宣布信納有關子女的安排前,暫準判令將不得轉為絕對判令。如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