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班迪:案件須掌握90%證據才提控

@ 2016-02-08

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說,若要提控一個人,其作業標準是必須掌握90%的證據,才有較高勝算。

阿班迪(中)在總檢察署辦公室內接受星洲日報高級記者余秘葉(左)和鮑艾瑾專訪時,對本身上任之後所引發的各項爭議侃侃而談。

「無論是誰,從百姓到國家元首,只要我們掌握90%的證據,我將會提控他。」

他在接受星洲日報獨家專訪時表示,如果一宗案件掌握90%的證據,他才會把案件帶上法庭,因為刑事案件的舉證標準是建立在超越合理疑點。

「即使是普通人,不要說首相,提控一個人的標準作業是必須掌握90%的證據,這是我從師傅,即前總檢察長丹斯里阿布達立身上所學。」

「如果我只有50%對50%或60%對40%的證據或贏面,那麼我將不會提出訴訟,或者撤銷有關案件。我們撤銷行動黨士布爹區國會議員郭素沁在煽動法令下被控的案件,是因為證據不足。

他也對阿布達立指他沒有權力宣布結案的言論感到混淆,因為他是根據其方式行事,當後者擔任總檢察長時也曾這麼做。

「我是跟隨師傅的方式,現在他說我不能這麼做,我感到混淆。我希望他能來見我,以便可以向他解釋。」

詢及總檢察署是否已著手草擬監管政治獻金法案,他表示至今還未草擬有關法案。

政治獻金非罪行

捐獻理由不重要

反對黨和民眾普遍質問沙地皇室家族捐獻26億令吉政治獻金給首相納吉的原因,阿班迪強調,在大馬捐獻的理由並不重要,因為政治獻金不是一項罪行。

針對誰是捐獻26億令吉政治獻金給首相納吉的金主,阿班迪始終不願透露,只回應說:「我們知道他的名字。這人不是已故沙地國王,而是國王的兒子,目前人還健在。」

他表示,反貪會官員已向捐獻者錄取口供,我已翻查所有報告。

「為何人們一直在問捐獻的原因?這要去問捐獻者。他有數十億身家,他要給誰錢,那又怎樣?」

「這是他的錢,這是他的事啦。」

「我國並沒有法律指接收政治獻金是非法行為

。」

阿班迪說,沒有證據顯示首相在內閣會議批准退休基金局(KWAP)貸款40億令吉給SRC國際公司是濫權行為。首相對於SRC國際公司將錢匯入他的私人戶口一事毫不知情。

他表示,由於沒有動用那筆資金,首相已於2013年8月份,向沙烏地阿拉伯皇室歸還總數6億2千萬美元(約20億零3萬令吉)。

若掌握90%證據

不排除告2報章誹謗

針對首相納吉遲遲未起訴《華爾街日報》或《砂拉越報告》誹謗,阿班迪表示,一旦掌握高達90%的證據,他不排除會行使總檢察長的裁量權,提控有關報章刑事誹謗。

在刑事法典第500條文下,凡構成刑事誹謗者,可被判監禁長達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與民事訴訟有別,刑事訴訟是由代表政府的總檢察署提控涉案者或被告,除了罰款,其刑罰尚包括監禁及鞭笞。

不過,阿班迪表示,他尚未研究《華爾街日報》或《砂拉越日報》的報道是否已構成刑事誹謗,但他堅持在提控任何人或報章之前,必須達到已掌握90%證據的門檻。

不曾挑起1MDB課題

只是禮貌拜會麥可勞伯

阿班迪披露,他已於本月4日正式接獲來自瑞士總檢察長麥可勞伯的信函,要求大馬針對一馬發展有限公司(1MDB)涉嫌不當使用40億美元的事件協助調查。

對於一些報章引述「消息」指他曾於去年9月飛往瑞士,要求麥可勞伯不要調查一馬公司的說法,阿班迪略帶激動的以福建話回答說:「我無講啦!」

阿班迪坦承,他曾在上述時間與總檢察署第二律政司拿督頓馬吉飛往瑞士出席一項國際司法會議,並與麥可勞伯會面。不過,他堅稱當時身在瑞士,他只是禮貌拜會麥可勞伯。

「那是一個謊言,我不曾挑起任何有關1MDB的課題,那只是一個禮貌拜會的會議……若瑞士要求任何幫助,我都會提供。」

未讀瑞士總檢察署文件

他透露,瑞士總檢察署已正式向外交部提出要求,並於本月4日下午正式把檔案轉交給他。不過,他迄今尚未閱讀有關文件。

他說,總檢察署將在2002年大馬刑事互援法令下提供協助;不過,他強調該檔案屬「高度機密」,拒絕向本報透露任何詳情。

他表示,當時他與麥可勞伯的會面過程只有4個人在場,除了他、麥可勞伯與頓馬吉外,還有一名麥可勞伯的官員。

「沒有任何議程,會議討論的課題都是圍繞在司法互助條約,我們任何時候都可以提供協助,就是這樣而已。」

詢及4人見面的消息為何會外泄時,阿班迪回應說:「外人到底如何得知?(這件事)只有我們4人知道,除非是牆壁會說話,(你們)可向頓馬吉求證。」

美國一家報章刊載麥可勞伯所發表的文告說,他懷疑外國公職人員涉嫌貪污、在公共機構內有不當行為,以及通過1MDB洗錢、涉及刑事責任的不當管理。

他說,其調查已經發現明顯的跡象,顯示1MDB可能不當使用資金,有關資金本來應該用作於在大馬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投資項目。

阿班迪小檔案

姓名: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阿里

年齡:65歲

家庭背景:來自吉蘭丹哥市,已婚,與妻子潘斯里哈麗達育有7名子女

學歷:

1972年考獲倫敦大學法學士學位

1973年加入倫敦內殿律師公會

司法經歷:

1973年至1975年出任瓜拉登嘉樓推事庭的推事

1975年至1977年擔任吉蘭丹州政府法律局主任

1977年至1980年出任丹州及登嘉樓副檢察司

1980年至1982年出任貿工部法律顧問

1982年至2003年離開政府單位,自行創辦律師樓擔任執業律師

2003年5月1日受委關丹高庭司法專員

2004年12月21日擢升馬來亞高庭法官

2007年2月15日調至吉隆坡擔任高庭法官

2010年4月14日受委上訴庭法官

2013年9月擢升為聯邦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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