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艷芳92歲母親流落街頭,近億元遺產去哪兒了
梅艷芳92歲母親流落街頭,近億元遺產去哪兒了
最近幾天,梅艷芳92歲母親欠房租被強制搬家的消息讓不少網友震驚。梅艷芳近億元的遺產都去哪兒了?
原來,由於母親「嗜賭成性」,梅艷芳生前曾安排,由信託公司按月支付給母親生活費7萬港元,並維持一名司機兩名工人的日常待遇,而不是讓母親一次性得到巨額遺產。
梅母卻從2004年以來一直在打官司,要求法院判定梅艷芳的遺囑無效,並為此簽下了巨額訴訟費和律師費,這正是她生活陷入困境的原因。
梅艷芳的信託安排是否合理?下面這篇來自21世紀經濟報導的文章,進行了詳細的研究和探討。「梅艷芳信託」啟示:梅媽流落街頭,誰之過?
作者:李爽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
近日,各大媒體報導的一則新聞震驚了整個財富管理圈——「梅艷芳92歲母親欠房租被強制搬家,坐地痛哭不願離開……」
「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是人生幸福的基本門檻保障,對於一位遲暮老人流落街頭這樣的事件,本人無論是從人文關懷還是個人情感上都不願接受,所以對梅媽的目前的人生遭遇深表同情。
帶著這樣的疑問,筆者仔細分析了近幾年媒體公開報導的關於「梅艷芳信託」始末以及此次梅媽出租屋被趕風波,對上述困惑做了一些剖析。
十年爭產官司耗盡信託收益
首先,「梅艷芳信託」是否給母親留足養老費?
據媒體公開報導,梅艷芳生前留下遺囑和信託基金,
1.將自己兩處物業贈送好友;
2.預留140萬人民幣給外甥及侄女做教育經費;
3.剩餘遺產委託信託公司管理,每月支付給梅媽7萬港幣作為生活費直至去世,同時維持母親一名司機兩名工人的日常待遇。
4.遺囑中還指明,直至母親去世,所有資產會扣除開支捐給妙境佛學會。
通過這些報導我們不難分析得出:香港一位獨居老人每月七萬港幣保障,同時配備保姆和司機,應屬高品質小康生活。所以結論是,梅媽有錢。
既然如此,富裕梅媽流落街頭,她的錢去哪兒了?
那既然梅媽有如此豐厚的保障,怎麼又會淪落到被趕出出租屋的尷尬境地呢?我們也在媒體陸續的公開報導中看出了些許端倪。
自從2003年梅艷芳去世後,梅媽並沒有因為明星女兒的香消玉殞而消失在人們的視野中,相反為了自己堅持的公平正義一直在打遺產官司,意欲爭取到女兒更多遺產。但在香港進行訴訟的成本非常大,僅律師費一項也不是梅媽生活費可以負擔的。
據媒體報導,梅媽2004年入稟法院,要求法庭裁定遺囑無效,又先後控告遺囑執行人、主診醫師、遺產受益人等,結果均被法院判決敗訴。2008年6月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梅艷芳在臨終前訂立的遺囑有效,判梅母敗訴,不能得到梅艷芳的近億元遺產。並由梅艷芳遺產支付訴訟費及律師費。2011年5月,此案終被法院駁回,再被裁定敗訴。
至此,我們會發現梅艷芳遺產中的一大部分是用於支付梅媽多年累計遺產官司的巨額法院訴訟費及律師費。2009年梅媽自己也曾向法庭透露逾半收入用作還訴債。後有媒體報導,信託為了替梅媽還官司債,將梅媽生活費降至了每月兩萬元,自此生活費大幅削減後梅媽生活開始陷入困境。
那麼,梅艷芳的信託對母親的受益安排是否合理?
梅艷芳在世之時,就有媒體報導其與母親關係一直緊張不睦,同時其不能接受母親「嗜賭成性」。梅艷芳曾公開表示「母親根本不在乎我的死活,只知道跟我要錢!」
梅小姐自感對母親最大的愛護,應該是保障母親花銷維持其足夠體面的晚年生活。於是為了這個目標,煞費苦心的搭建信託架構,由信託按月支付給母親生活費,而不是在其去世後讓母親一次性得到巨額遺產。可謂:愛母之心,溢於言表。
設立信託之初,梅小姐能想到的是:每月七萬港幣足夠梅媽錦衣玉食,同時顯然已經不能再支持母親闊綽豪賭或揮霍了,這樣的安排將有利於母親自我行為約束。但讓梅小姐沒有想到的是:母親會在自己離世後花費巨額資金,支付曠日持久的律師費及訴訟費。
退一萬步說,即使梅小姐設立信託之時對此早有預料,想必她也一定會堅持更嚴苛的信託受益條件,以便阻止母親大肆耗資爭產的可能。
香港司法支持了信託的有效性
從「梅艷芳信託」事件上,我們可以發現信託受益安排上的兩個突出特點。
首先,梅媽挑戰遺產信託訴訟耗資巨大,但最後事實證明香港司法支持了信託的有效性,這充分說明了在一般情形下要挑戰或質疑信託是不可能的,同時也足以彰顯信託順利實現財富傳承的強大功能。
其次,「梅艷芳信託」設立的受益人受益條件,實際上充分體現了信託對受益人的約束兼保障功能。信託可以對受益人進行附有條件的傳承,但如果受益人違反了財富傳承人的信託意願過的話,那就得不到信託受益。信託對受益人的正向激勵及反向約束,是信託的在所有傳承工具中最明顯的優勢。
顯然,梅媽今天的遭遇,是其固執堅持無謂訴訟的一個必然結果。苦酒已釀,只能自飲。
我們國內的民事信託業剛剛起步,非專業人士對信託的了解很難全面客觀,我們切不可因梅母今天之遭遇,亦人云亦云,從而拒絕民事信託功能在國人家族財富傳承中的良性功能的發揮。
筆者作為常年從事民事信託法律服務的專業律師,確實有必要對更加不熟悉信託規則的境內信託受益人進行如下忠告:作為信託受益人,對自己最大的保護應該是謹遵信託合同遊戲規則,不要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否則如同玩火。
想起我一周前接待的一位女客戶:年輕貌美、新婚不久。他的先生比她年長近30歲,先生告訴她:剛剛在國內設立了民事信託,新婚妻子也是信託受益人。信託合同約定,如若先生先行去世,妻子可以每月領到五萬元作為生活費;但如果妻子改嫁,則立即喪失信託受益人資格。
女客戶問我的問題是:「李律師,婚姻法規定公民婚姻自由,我如果日後真的再婚,信託合同難道可以挑戰婚姻法嗎?」我聽完客戶的疑問,不禁啞然失笑,正色告訴她:「婚姻法保護婚姻自由,婚否是你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信託嚴格按照信託受益條件支付受益,是信託受託人的合法權利和義務,任何人也不得侵犯。兩件事風馬牛不相及,互不侵犯。你若果真再嫁,就允許信託不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