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德國沒有流浪狗

@ 2015-09-01

一個國家偉不偉大、道德水準高不高,可以從它(政府)對待動物的方式評斷出來。—甘地(Mahatma Gandhi)印度國父。

有思考能力的政府一定會反對所有的殘酷行徑(撲殺),無論這項行徑是否深植傳統,只要有選擇的機會,就應該避免造成其他動物受苦受害,除非你能夠擁抱並接納所有的生物,而不只是將愛心侷限於人類而已,不然你不算真正擁有德政。

蔡丹喬

聯合報載,一月三十一日,千人走上臺北街頭,反對政府長期以來就流浪狗問題採用撲殺政策。

這一大群關懷流浪動物人士掌握包括親友在內的15萬張選票為籌碼,選定大選之前向候選人們呼出他們的訴求。

台灣流浪動物救援聯盟陳正育向媒體表示,動保人士此次訴求重點,在於強調政府數年來針對流浪狗政策著重於撲殺,這種方式不但有失人道且不經濟,故應改變政策,以結紮代替撲殺犬隻。

而若與外國相較, 尤其是人口數多出台灣四倍之多的德國,流浪狗的數目為零 ,而台灣流浪狗的數目竟高達七十幾萬之多,此巨大之懸殊,實足以引為台灣之借鏡。

陳正育所言有據,筆者居德二十餘載,經常往來於大城與小鎮之間,從來沒有見過一隻流浪狗。

德國有註記的家犬約六百萬,包括未去登記及收養於動物之家的,估計約八百萬,而生活在動物之家的狗平均約二十萬左右,其中多數來自於包括台灣在內的外國。

德國為什麼沒有流浪狗?

在一個除非犬隻身心重病,無法醫治的情況下才准予將之安樂的國度,為什麼能夠每一隻狗都得到照顧?為什麼沒有一隻狗需在路上徘徊乞食?為什麼在一個擁有八百萬狗口的國家不須有捕犬隊的存在?為什麼如此眾多的狗口,卻無須為了控制數目而將之安樂死?

動保法落實是因素之一:

德國法律規定,棄犬者〈包括遷居而將犬隻留在原地者〉需繳約台幣九十萬之罰款,嚴重虐待犬隻者可判至兩年之坐監徒刑。德國法律賦與警察監督、糾察、取締虐待動物行為之權責 ;比如即使只是發現犬隻被拴以鐵鍊,或關在溫度太低的房中,此係違犯法律,即可偕同警察蒐證,立時提出控告 〈此點與台灣受檢單位,你推我拖,互踢皮球,或一紙公文飛來飄去,最後不了了之的辦案方式如南轅北轍啊!〉。

德國的寵物店不准販賣犬隻,此規定有母法為據:

犬隻飼養法對於每隻狗包括休息、運動的空間,犬舍的建築材料、規格、濕度、溫度、光線........,均有嚴格的規範,此為寵物店無法提供的條件。〈如台灣夜市街頭販犬的情況在德國更不可能存在〉。

繁殖場亦有相同的規定,加上繁殖同業公會基於動保意識、倫理角度及品質的保證而自律甚嚴,且互相監督,因而繁殖的數目受到合理的控制。

比如公會有小型母犬一生不得生產超過兩胎的協定,又比如某類犬隻如狼犬,最高生育年齡為八歲,再如比利時狼犬,每年在德國繁殖的總數不得超過七十隻。

因有限的繁殖數目及健康的品質,故所出售的犬隻價錢極高,繁殖場的協定不但利己利犬,且不會對社會造成負擔。一般德國人都具有替狗作絕育手術的觀念,即使是高價購來的狗,通常也會將之結紮,而生活在收容所的犬隻亦一律須作絕育手術。

德國的動物收容所因係由公益團體所經營,所以都能得到政府的資助,不足之款數由會友會費及募款而來, 而來收容所領養狗者大都需繳些許手續費,如被領養的狗需作身心治療,則手續費亦可免。如果飼主有不可抗拒之原因,如死亡、重病、失業、破產.......,而必須將狗送到動物收容所,亦必須繳付手續費或樂捐。

在德國想要擁有狗的人,通常會到收容所去收養,欲領養狗者需通過考核,包括領養狗的動機、有否照顧狗的經驗、家居空間、經濟情況........,通過審核者需簽署接受動保義工隨時追蹤及審查犬隻生活狀況的法律文件,此為避免犬隻再度易主的防範之法。

「勿以虐待動物為樂,牠對痛苦的感受和你一樣」,此為幾乎人人都能琅琅上口的德語押韻詩句。幼稚園及小學教師也會教導孩子勿向家長要求寵物作為生日或耶誕禮物。以上垂手可得之兩例,可窺見德國動保教育之普遍。

德國政府無需花費任何公帑以捕犬、留置犬隻及殺犬,若有此筆預算,運用於監督、控制狗口來源,且資助動物收容所尚綽綽有餘。

台灣已有代表十五萬張選票的人士參加替狗爭權的遊行,能吸取國外經驗,傾聽有心人士諫言而願意大刀闊斧,斬除多年有關流浪狗問題衍生而出的沉痾之候選者,必能因「民之所欲,常在其心」而受到尊重、信任、愛戴,進而獲得勝利。

「台灣動保法雖算完整,但最大的問題,是沒有被有效的執行,甚至在動物是畜生的傳統觀念下,被執法人員刻意忽略。」居住於德國的動保人士劉威良表示。

有一天,蔡丹喬帶著她的狗「蔡小蜜」到公園散步,繞著繞著,遇到了一位正推著嬰兒車的年輕媽媽。見到蔡丹喬的狗,坐在嬰兒車裡的小孩咿咿唔唔地興奮尖叫,甚至用力揮舞雙手想要撫摸狗兒的身軀,蔡小蜜立刻變得有些緊張,發出低聲怒吼。原本想趕快拉開狗兒的蔡丹喬,這時卻先聽到了母親的斥責: 「安靜一點,都是你亂叫,才會嚇到狗狗的。」

還有一次,蔡丹喬剛剛搬入一間租屋,所養的十多隻狗因為初到陌生環境,不斷吠叫吵鬧。因為房子的年代已老,隔音相當差,蔡丹喬於是前往鄰居處道歉。隔壁的一對夫妻卻反而說了蔡丹喬一頓:「人要講話,狗也要叫,那是很正常的,不能怪他,而且狗叫聲很好聽啊。」

會得到這樣的答案,或許,那是因為蔡丹喬身在德國。

◆狗兒走在路上路人常給飛吻

在德國,狗兒走在路上,會得到許多陌生人的「飛吻」當作招呼,坐公車時,狗兒被當作一般幼童,不用買票付賬免費搭乘。德國人帶狗出去散步,叫做「去看報」,因為狗兒散步,就跟人每日看報、看電視一樣,是一種習慣,也是很平常的需要。一次,蔡丹喬在街上遇到一隻狗,悠閒地在路邊曬太陽,卻無主人陪伴,從未在德國看過流浪狗的蔡丹喬緊張地抱起狗,到處找他的主人。終於到了一家麵包店,麵包店裡的主人卻生氣了:「我們家的狗個性就是喜歡這樣獨處,妳幹麼打擾他?!那是他的權利。」

「剛到德國時,我感到相當驚訝,他們對待寵物的方式與教育他們的方式,就像對待自己的小孩一樣,動物所應享有的福利和權利,已深植在他們的知識習慣中。」 從台灣到德國定居了二十多年,動保作家蔡丹喬提到德國人與寵物之間的關係,口氣中依然透露著驚奇與讚賞。

今年五月,德國聯邦憲法第二十條的內容,終於通過增改為「國家也負有保護後代自然生存根源地與動物的責任」,動物權與人權同被列入憲法大典之中,也就是動物保護成為德國的最高方針。「聽起來像是天方夜譚,但光是把『與動物』三個字加入憲法二十條中,就讓德國的動物保育人士足足爭取了一百多年。」蔡丹喬說。

◆動物權的入憲全拜選舉之賜

蔡丹喬表示,今年動物權之所以能夠被成功地列入憲法中,除了是由於一百多年來德國動保運動的努力,讓政府與人民凝聚動保共識的結果,另外,也是拜政治選舉等近因之賜。

德國動保法中,嚴格規定經濟動物必須進行人道宰殺後方能食用,但回教徒遵循不食麻醉後才宰殺的動物肉的傳統,而以宗教信仰為由,向政府申請特別執照,擁有自己的宰殺方式。

這一點讓德國動保團體相當不滿,而與回教團體對簿公堂,今年二月,聯邦憲法法庭以憲法保障人民宗教自由為由,判決回教團體勝訴,引起德國境內相當大的不滿與震撼,促使原本反對將動物權列入憲法的保守政黨(基督教民主聯盟與基督社會聯盟),為了避免在九月的大選中失去票源,於是在五月十七日與執政的綠黨等一同投下贊成票。

動物權,於是被提昇到與人民的宗教自由、工作等憲法基本權利相等的地位,雖然法律細目條文還未討論成形,但預期如經濟動物的飼育環境與實驗動物的利用上,將會有更嚴格的保障與處罰。

◆動保支持者眾德國法律嚴謹

『動保議題在德國一直占有社會相當大的地位,動保團體和愛護動物的人民比例相當高,是很大的票源。』蔡丹喬指出,事實上,在動物權未列入憲法之前,德國動保法已相當嚴謹,其第一章基本法則就這樣規定了:此法則制定的目的在於人類應為其生存的夥伴︱動物之生存及適宜的生活負責,並予以保護。任何人不得在缺乏理性的基礎下,使動物受痛、受苦、受傷害。

相較之下,已算完備的台灣動保法在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所寫的: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別製定本法。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則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內容對動物的觀念差異甚大。

「台灣動保法雖算完整,但最大的問題,是沒有被有效的執行,甚至在動物是畜生的傳統觀念下,被執法人員刻意忽略。」也是居住於德國的動保人士劉威良表示。

數年前,在德國老人院工作的劉威良,參與推動將台灣流浪狗救至德國的運動,現在,已有一百五十隻台灣流浪狗成功地進入德國,劉威良家裡就養了其中一隻。「因為過去的棄養經驗,我養的狗到現在對人還是會感到恐懼,德國人習慣在觸摸陌生的狗之前,讓狗先聞一下自己的味道,讓他習慣。但我的狗到現在還是不太能和陌生人親近。」

德國在憲法上,實踐了將動物權與人權相提並論的理想,這在剛剛才爆發出花蓮吉安鄉及高雄燕巢收容所的餓死狗、狗吃狗事件的台灣來說,簡直不可思議。

在台灣「動物是畜生」的傳統觀念下,動物保護法並不能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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