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天美)自從反貪會公布首相納吉私人帳戶收受的26億令吉,是中東國家某個阿拉伯家族捐出的政治獻金後,納吉、部分巫統部長和國陣黨要,都努力解釋和合理化這筆國外的政治獻金,一時打擊恐怖主義有功,一時又是因為信奉什葉派伊斯蘭教國家,同時還不忘反咬行動黨也接受猶太人的政治獻金。
由於大馬至今尚未制定政治獻金法,沒有法源依據判定納吉的26億令吉政治獻金違法,但國陣黨如此積極且理直氣壯的大肆喧嚷「來自阿拉伯家族的政治獻金」,實在無法令對政治獻金稍有研究者啼笑皆非。須知,先進國家如美國、台灣、日本、俄羅斯的政黨及政治人物的政治獻金法皆明訂不可收受外國人政治獻金,就算是允許接受外國人政治獻金的德國,也訂下不可收受超過1000歐元的規矩,原因就是避免外國人透過捐獻龐大的政治獻金後(註:政治獻金包括現金、動產或不動產),干涉或破壞一國內政,也即是從1648年以來存在至今的國際體系——威斯伐利亞主權體系(The Westphalian System )。若有外國政治人物或政黨收受他國人民的26億令吉政治獻金後,仍「勇敢」一如納吉和國陣黨要般敲鑼打鼓深怕街不知巷不聞者,太陽肯定明天就打西方出來了。
除了不允許外國人捐獻政治獻金外,政治獻金法的祖師爺美國,早在1907年就已制定法條的雛形,經過多年演變,相關法條的規範已經非常嚴格,例如:1)政黨及政人物不能收受政府承包商和未成年人的政治獻金;2)個人對聯邦候選人的捐獻每次不可超過2700美元(約1萬800令吉),但次數無上限;3)現金捐獻不可超過100美元(約400令吉),匿名捐獻不可超過50美元(約200令吉);4)必須公開政治獻金帳目。除了美國外,台灣、日本、俄羅斯、德國也有一套規定嚴謹的政治獻金法,避免政黨和政治人物收受特定人士過高政治獻金當選後,圖利特定個人、團體或機構。
誠然,政黨的維持或選舉的運作都需要龐大的經費,憑候選人或政黨一己之力難以完成,難免需要來自民間或企業的捐款/政治獻金。不過政治獻金和賄賂僅有一線之隔,主要差別在於捐獻的金額有無對價關係——也即是捐這筆款項後政治人物或政黨保證會給予一定的「好處」——納吉這筆來自中東阿拉伯家族的26億令吉政治獻金,非但來自外國,數目之鉅也讓我們這些連1億令吉都沒見過的小老百姓有太多遐想空間,因此掀起喧囂的千層巨浪在所難免。
納吉和國陣若要平息民間的聲音,與其一再以言語和各種行動合理化這筆獻金的作用,還不如公開26億令吉的帳目,讓反對黨和民間有識之士調查確定這筆鉅款確實是政治獻金而非貪污所得,同時納吉再把餘額捐出來造橋鋪路,如此也許還能挽回民眾的一點點好感。否則隨著馬幣持續下跌,人民生活因為消費稅的實施過得越來越捉襟見肘,再加上26億令吉這最後一根稻草,只怕下屆選舉成績公布後,一切都已面目全非。
原載《光華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