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凈選盟4.0】應對突髮狀況(警方篇)

@ 2015-08-26

【凈選盟4.0】應對突髮狀況(警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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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大集會者除了攜帶所需的物品之外,也應該留意可能發生的狀況,以及應對方式。

當出現狀況時,首先要冷靜應對突發,因為驚慌可能導致無法做出理性言行。

(一)集會中被警方攔截,怎麼辦?

答:要求警察出示警員證(Kad Kuasa Polis),留意或者記錄警員的名字與警號,接著留意或記錄下警員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車牌號碼。

若對方出示的警證是紅色的,該警員屬於遭停職的警員,他們無權執行警察任務也無權查看你的身份證,你可以選擇離開。藍色警證是警長以上的警官,黃色警證是警長以下的警員,白色是後備警員。

(二)被警方攔截時警方問話,應該怎麼回答?

答:你只需回答你的名字、身份證、地址。若警員繼續提問,你可以提問:「Adakah saya ditahan/ditangkap ?」,若警員回答不是,你可以馬上離開,甚至是不服從他的指示也無需跟隨對方回警局。

(三)如何確認自己已經被逮捕?

答:在你提問:「Adakah saya ditahan/ditangkap ?」後,警員的回答是:「Anda telah ditahan/ditangkap」。或者警員直接給你上手銬。

(四)如果被警方逮捕了,怎麼辦?

答:切記,一定要向警員提問你被逮捕的原因,接著提問自己將被去哪間警局。除了這兩項提問,不建議被逮捕者提問其他問題或者多加發言。

(五)被逮捕之後,你擁有的權利:

1. 你有權知道你被逮捕的理由時間。

2. 在錄口供之前,你有權通知家人和律師

3. 你有權獲得你的律師協助和勸告。

除非警察根據《刑事法典》第28A(8)或(9)條文,警方有足夠的理由懷疑,通知你的家人或律師將導致同謀潛逃,或可摧毀證物,以及延遲錄取口供會禍及其他人的安全,才可不允許你通知家人和律師。這需要由副警長或以上階級的人批准。

4. 警員無權逮捕你超過 24 小時。

5. 警察不可以隨意對你使用暴力,任何使用暴力的警察,會在1971年警察法令下被懲罰。

(六)你可以被扣留多久?

答:警方最多可扣留嫌疑犯 24小時,24小時之後必須帶上推事庭。然而,警方有權延長扣留時間:

1.輕等罪名:最多能延長4天+3天 = 7天

2.嚴重罪名:最多能延長7天+7天 = 14天

換言之,最多7天或14天內,扣留的嫌疑犯必須被帶上推事庭面對法官呈情。扣留期超過14天,屬於違法行為。

被逮捕時的自身權利

(一)錄口供時需要注意什麼?

應對辦法:你只需給予基本個人資料(姓名、身份證號碼、身份證里的地址),接著警員在錄取口供是提出的所有問題,你有權不回答,或者回答:「Saya akan jawab di mahkamah.」

注意事項:任何你在警局內錄的口供都可成為呈堂證供。

(二)警方濫權怎麼辦?應對辦法:記下濫權警員的名字和警員編號,事發地點和事發經過。如有必要,到醫院去驗傷。 接著,你可以選擇電郵警察總長做出投訴或者到警局報案。警察濫權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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