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打‧亞羅士打9日訊)9年前轟動全國的北大畢業生朱玉葉遭姦殺案,亞羅士打高庭今日判決朱玉葉姦殺案的被告沙里爾罪成,判處死刑。
承審此案者為高庭司法專員拿督莫哈末查基、主控官是沙林蘇益副檢察司以及被告沙里爾辯護律師是山蘇蘇萊曼。
懸案(Unsolved Mysteries)【雙溪大年25歲朱玉葉割頸姦殺案】
新聞背景:
亞羅士打高庭是於2013年6月25日宣判被告沙里爾在無需出庭答辯情況下,當庭無罪釋放。
高庭司法專員莫哈末查基當時裁決,控方雖然已證明死者身上的精液屬於被告,不過卻不排除有第三者存在,因發現有第三者的DNA樣本,而控方未提出間接或直接證據,證明朱玉葉的死亡是由沙里爾造成,所以判被告表面罪名不成立,當庭無罪釋放。
33歲的沙里爾是被控於2006年1月14日,下午5時30分至凌晨3時05分,在吉中雙溪大年青松嶺俱樂部附近一帶,謀殺當年26歲的朱玉葉,牴觸刑事法典第302條文。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唯一的刑罰是死刑。
新聞背景:
北大女畢業生 " 朱玉葉遭姦殺案" 故事背景:
【朱玉葉案件】
7年前轟動全國的北大畢業生朱玉葉被姦殺案,法官宣判被告沙里爾,謀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這起判決,立即引起全國人民憤怒,及質疑司法的公正。
以下為朱玉葉姦殺案事件始末:
2006 年1 月14日
下午5時許,現年25歲的華裔姑娘朱玉葉,與妹妹朱玉春騎摩托雙雙到吉打州雙溪大年麗雅再也花園市某高檔住宅區跑步。她們把摩托停好之後,便開始一前一後在離家約1.5公里的小區休閒俱樂部附近跑步。
由於姐姐比妹妹跑得較快,把同行的後者遠遠拋在後頭,兩人保持著相當的距離。妹妹跑完一圈之後,才發覺跑在前面的姐姐一直沒有回來集合,於是開始在住宅區內尋找姐姐。
結果妹妹沒有找到姐姐,卻在路邊找到姐姐的髮夾及運動鞋,上面沾滿了血跡!妹妹於是急忙向一對路過的情侶借用手機向家中母親報告。父母聞訊連忙趕到住宅區 尋找,直到晚上8點45分遍尋不獲後才報警尋求協助。警方一接舉報即派40名警員及數隻警犬到該區搜尋,由於天色已暗,直到次日凌晨無功而返,打算天亮之 後繼續搜尋。
2006 年1 月15日
15日凌晨2時30分左右,一名路過當地住宅區的巫裔男子意外發現一具被遺棄的年輕女屍,於是連忙報案。警方聞訊趕到現場時,發現死者正是失蹤長達9個小時的朱玉葉。
被棄屍路旁的死者頸部慘遭利器從前面刺透至一側,上身只穿著黑色胸罩,沾滿鮮血的上衣則被掀至胸部,下半身赤裸。
屍體解剖報告顯示,死者的致命傷是頸項被利器刺穿,頭顱被鈍器敲破,身上有多處傷痕。法醫在死者下身發現一些疑為精液的液體,因此懷疑死者在遇害前曾被強 奸。有關液體是否含有嫌犯的精子,有待進一步化驗證實。警方在距離屍體2公里的高級住宅區附近發現血跡,因此懷疑死者是在這裡遭人先奸後殺,至於死者隨身 攜帶的身份證及錢包則一直未能找到。
由於兇犯作案手段之殘忍為歷來年所罕見,馬來西亞舉國為之震驚!
2006 年1 月16日
警方於16日中午,在案發地點檢查一輛神秘白色小型貨車時,發現車上留有血跡和精液,因此判斷嫌犯很可能利用這輛四驅車作案。根據這輛可疑車輛,警方前後 扣留了6名年齡介於20至54歲的巫、印裔男子,以協助調查有關案件。被扣留的男子包括當地高級住宅區的工作人員和至少1名保安人員。
16日傍晚,警方又逮捕3名印裔男子和1名巫裔男子,這4人皆在事發休閒俱樂部附近工作,因此不排除他們可能垂涎正在跑步的朱玉葉美色,伺機將其強擄上 車,繼而載往別處先奸後殺。警方負責人當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他們將援引馬來西亞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及第376條文(強姦)來調查此案。
2009年3月1日
警方根據調查線索,在2009年3月1日扣留沙里爾協助查案。
2009年3月5日
同年3月5日沙里爾離開大馬潛逃至澳洲
。
2011年11月27日
朱亞壽(朱玉葉父親)召開記者會證實,警方已鑑定嫌犯沙里爾為真兇身份並列為通緝要犯,惟嫌犯潛逃至國外,無法拘捕到案。警方也澄清坊間流傳朱爸領得嫌犯100萬令吉的謠言,請民眾勿再傷口上撒鹽。
2012 年 1 月 7 日
距案發相隔六年後最終取得突破,疑干案後潛逃外國的拿督兒子通緝要犯沙里爾自澳洲搭機返馬時,在機場遭聞訊埋伏的幹探扣捕,並被帶往進行血液及DNA樣本檢驗。
落網嫌犯據稱是此案主謀,警方仍在追緝其他涉案者,誓將所有兇徒一網就擒,以期儘早破案,沉冤得雪。
嫌犯被捕後,即漏夜趕路直接由隆機場將他押回吉打雙溪大年,並在今天上午帶到第三推事庭申請延長扣留令一周查辦。
嫌犯是30多歲的巫裔男子是一名商人。據悉,其拿督父親是富商,也是當地一家具樂部的董事之一。
嫌犯是在干案後即畏罪潛逃外國,相信6年來一直匿藏澳洲,不敢回國。
警方曾在去年11月發函告知朱家,證實已鑑定嫌犯身份,不過當時,警方聲稱由於嫌犯身在國外,無法將他繩之於法。
因此,一般相信,警方過去兩個月一直都已密切監督嫌犯行蹤,最終在接獲嫌犯返馬的線索,昨晚派出一組專案幹探趕到吉隆坡國際機場埋伏,待嫌犯一踏出閘門,即將他逮捕。
2013年2月25日
檢控單位以謀殺罪名起訴被告沙里爾,朱玉葉姦殺案正式開審。
2013 年 6 月25 日
32歲的被告沙里爾嘉法,控狀指他於2006年1月14日下午5時30分至1月15日凌晨3時05分之間,在雙溪大年青松嶺俱樂部內致死當年26歲的朱玉葉,觸犯刑事法典第302項條文(謀殺)。在此條文下罪名成立者,唯一的刑罰是死刑。
此案在今年2月25日開始審訊,雙方律師傳召的證人包括朱玉葉家屬、負責此案的查案官、警方鑑證組人員、警員等。
此案主控官是拿督查扎力副檢察司,以及被告辯護律師為曼蘇蘇來曼。
司法專員莫哈末查基指出,控方的口供無法直接或間接證明是被告導致死者受傷及死亡。此案是以刑事法典第302項條文(謀殺)來審訊,因此,控方的供詞必須足以證明被告造成死者身體的傷勢及致死死者,才能把被告定罪。
他說,根據審訊的所有口供,死者在跑步時無故失蹤,事後家屬也前往報警。死者的屍體在隔天凌晨被發現時,身上有多處傷痕,私處有精液,經脫氧核糖核酸(DNA)檢驗後,證實是「X」男子的精液。
「被告沙里爾嘉法曾於2009年3月1日接受警方助查,並於同年3月5日出境大馬。當他於2012年1月17日過境時,被傳召回國進行脫氧核糖核酸檢驗,並證實`X'男子就是被告。」
他強調,第八號及第九號證物是從死者私處發現的兩名男子的精液,第八號屬於另一名男子,第九號則屬於被告,所以不排除此案有第三者涉及,也因此無法證明就是被告致傷及致死死者。
此外,他提及,曾在案發現場出現貼上黑鏡的Naza轎車,雖然屬於被告,但無法直接或間接證明是被告擄走死者。
「在考量所有供詞後,發現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證據,證明被告致傷及致死死者,因此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聞判後,朱玉葉父親激動衝出去跳樓,幸得記者們及時攔住,阻止了再一場悲劇的發生。
而被告沙里爾,即使他的精液在死者體內,及潛逃國外一事,無需在庭上作出任何解釋。
被法官宣判獲得當場無罪釋放的被告,開著嘴大笑著步出法庭。
看到嗎?女兒被姦殺,被告笑著離開,父親悲憤要跳樓,天理何在?
這案件的其一問題是主控官以「謀殺」提控而不是以「夥同他人謀殺」 也沒有提控強姦,所以在驗屍報告里提到有第三者的精液時證明有第三者在現場,而主控官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殺人,在疑點利益歸被告的前提下,法官唯有判無罪。為何主控官只提如此的控罪,是一個大問題。
身為有良知的人民,我們絕對不能夠忍受這種荒唐下流的司法判決!我們鄭重要求重審此案。我們一定要盡全力替朱玉葉討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