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房產的聯名方式
房產是大部分家庭最重要的資產配置,也是夫妻的重要共同財產。
在我這幾年的從業經歷里,大部分的客戶都是聯名買房。或者是夫妻聯名,或者是父母和孩子聯名。也有少部分是朋友合夥投資買房的。
買下屋子,到了見律師的那天,律師會問買家,你們要選擇哪種聯名方式。
在新加坡聯名買房有兩種不同的方式,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和分權共有(Tenancy-in-common)。但很多買家不清楚兩者的區別,現場諮詢,倉促作出決定。
也有些買家覺得怎麼聯名不重要,只要兩個人名字都在房契上就可以了。甚至還有叫我幫他選一個的。
但事實上,聯名方式很重要。不同的聯名方式在新加坡法律規定下的權益截然不同,未來可能對屋主有深遠的影響。
今天借著這篇文章,我會跟大家分享一下聯權共有和分權共有具體有什麼不同。
首先說說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
下圖是HDB網站的截圖。所有的組屋屋主用自己的SingPass登錄,都可以看到自己名下組屋的詳細情況。
注意看紅色框圈出來的部分,Holding Type會顯示你的組屋採用了哪種聯名方式。
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是夫妻倆買房的時候最普遍用到的,也是大家通常理解里的聯名業主。
選擇聯權共有,無論丈夫和妻子各自出了多少首付,分別還多少貸款,雙方對房產的擁有權是一半一半。
賣房的時候,必須雙方都同意,並且兩個人都在賣房合同上簽字,才可以賣出他們的共同房產。
如果一方不幸過世,另一方自動得到所有的房產擁有權。
注意聯權共有的權益保護優先於遺囑。也就是說,不管過世的一方有沒有事先立下遺囑,遺囑什麼內容,另一位聯權共有人還是會得到所有的產權,不受遺囑影響。
對於公寓和有地住宅的屋主來說,他們的聯名方式會顯示在房契上。
下圖採用了政府網站提供的樣本房契,僅供參考。
紅色圈出來的那部分是聯名方式,兩個屋主的信息分別列在下面。
下面我們再說說分權共有(Tenancy-in-Common)。
分權共有比較少見,每個屋主的性質有點類似於上市公司的股東。
選擇分權共有,就需要同時選擇產權比例。 兩個屋主,不一定是一半一半的產權,也可以是三十/七十,或者四十/六十。
如果其中一個屋主決定要賣掉他手裡的產權,他可以賣,無需得到其他屋主的同意。當然,他也只能賣自己的那部分,無權代表其他屋主賣掉整個房子。
如果其中一個屋主不幸過世,其他的屋主不會自動得到房產擁有權。屬於過世屋主的部分產權會按照他的遺囑分配。
對於幾個朋友一起買房投資的情況,就可以考慮採用這種分權共有的產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