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難做!15歲女被輪姦毆打切耳灌蟲…只因他做了一件好事!

@ 2015-07-26

中國一名保全盡忠職守捉賊,女兒卻被報復的賊人輪流性侵,兒子更因疏於管教犯案被抓,悽慘境遇令人唏噓。《南方都市報》報導,中國廣東省東莞男子梁華原為網咖保全,2009年,梁華在網咖見到3個偷手機的的小賊。梁華抓住其中的2個賊,並交由警方處理。

六年前保安梁華看見三個賊逮著兩個送交警局,換來的卻是本人15歲女兒女兒被毆打,被輪姦,右耳廓被刀割去一塊,耳朵被灌進臭蟲。有蟲子爬不進去,這些賊還找來螺絲刀往裡面推,看似這起悲劇是三個喪盡天良的賊乾的,其實不然,還有兇手在後面隱藏著。那就是我們的司法部門!

因為依照《中華人民和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偷盜處罰的規則,頂格不過是拘留十五日,這三個賊是被關了兩個月放出來的,那說明他們是不按治安處罰法的治安事件性質來處置,而是依照《中華人民和共和國刑法》的偷盜罪來認定。偷盜罪最輕的處罰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所謂「數額較大」,依據《解釋》是指個人偷盜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百元至2千元以上。

他們被關兩個月,警方立案調查需要時間,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也需要時間,檢察院覺得契合起訴條件去法院起訴也需要時間,這些時間前前後後兩個月能辦妥就是超有效率的,那麼連法庭還沒有判這三個傢伙就被放出來,那隻要一個可能,他們是被取保候審的。在取保候審期間,卻密謀綁架了這個15歲的姑娘,15歲的女孩在三天被綁架的日子裡遭到三人三天多次的毆打、九次的輪姦,外加割耳灌蟲的折磨!在放走小姑娘後,其中的黃某老大竟然還又乾了一起搶劫案!

依照《中華人民和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則: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形成qita嚴重結果的。

這三個人可謂喪盡天良,可我們的法院在判決時,卻認為王某坤犯強姦罪後,又夥同別人進行搶劫,屬於累犯判16年;黃某偉雖然有前科曾入獄也屬於累犯,但立功時不滿十八周歲,從輕判12年;黃某祥立功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不承擔非法拘禁罪刑事責任,只構成強姦罪,也從輕12年。可是威嚴的法官們,你們在判決人渣時想到他們是未成年要從輕維護,那個被輪姦毀容的女孩只要15歲啊,比他們三個人都要小!

關於屢犯重罪幾進宮的這些人渣,法律不從重處罰,還拘泥於未成年維護法對他們從輕,這不是對他們的縱容麼?這三個賊多項罪行都契合從重的處罰,可我們的法官只看到了他們的年齡,就給予了從輕。這樣的判罰對社會習尚想形成什麼標竿效應?東莞時有小偷出沒,卻少有人管,這其中難道沒有法官們的一份功勞麼?

更讓人覺得憤慨的是,女孩遭受到如此的打擊,卻不能得到法庭的肉體賠償支持,法院只是判處被告承擔醫療費和誤工費共2526.19元。我國強姦案中的肉體傷害事實存在,可我們的立法的那些官老爺們到如今也沒想到要給予明確,一旦發作幼女被強姦或者猥褻案,只要不報官走私下調解才幹多得幾文賠償,這都是什麼奇葩的法制國度?

假如立法的官老爺們與時俱進的跟進了國外維護幼女法案賠償的立法,法官們哪會不支持原告的肉體賠償要求?假如英雄保安梁華能拿到女兒合理的肉體賠償,他家兒子的悲劇還能發作麼?姐姐的悲劇,父親六年來的上訪自責,疏於管束兒子,這對剛剛12歲對這個社會初有認知的孩子,會有什麼樣的心理影響?

處於叛逆期的孩子特別敏感和徘徊,當他意識到法律不再是維護心存好心的無辜弱者的武器,他還能相信書本上的那些說教麼?他六年來看著父親相信法律的悲劇,看著得不到應有伸張正義姐姐無奈離家出走,他能不學壞麼?為什麼我們的司法機關在管理社會秩序時,在充任人間正義化身時,就沒有想過他們一紙判決下無辜人將會有什麼樣的命運?

梁華以為事件至此,本該平息。可惜2個月後,被捕的賊人放出來後,竟找到梁華住所,繼而綁走他的15歲女兒。小女被禁錮期間,慘遭毆打,輪姦,右耳更被刀割去一塊,耳朵被灌進臭蟲。但臭蟲沒爬入耳,喪心病狂的少年再用螺絲起子將蟲塞入耳。暴徒事後陸續落網,各被判12年以上重刑。

悲劇發生後,梁華女兒身心受創,再加上無法解決入戶東莞和轉讀公校的問題,女兒最終離家出走,至今梁華仍未能找回愛女。6年來,梁華一邊努力尋找女兒,一邊訴諸法律,要暴徒作出賠償,不斷上訪和上訴,最終疏於對兒子管教,梁華上月接獲通知,指原本乖巧、品學兼優的18歲兒子,參與了搶劫、敲詐勒索以及收保護費被公安帶走 。

一次的英雄行為,卻為家人帶來巨變,但梁華並無後悔當年捉賊的行為,被問及如再重新選擇,還抓賊嗎?梁華肯定回應「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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