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潔媚
直言不諱:根據報道,首相署部長南茜指出,內閣不會刻意修改《刑事法典》,以便對合法夫妻發生性關係也能控以婚內強姦罪名。
南茜也提及,要是丈夫的性行為傷害其妻子,按照《刑事法典》第375A條款,這是一種罪行。一旦證實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坐牢不超過5年。
《刑事法典》第375A條款闡明,任何男性在其婚姻存續期間,引起傷害或死亡的恐懼或傷害他的妻子或任何其他人,以便和妻子進行性行為,可被監禁長達5年。乍聽之下,也算是對婚後女性的保護,但是,根據更早前的報道,內政部長也在國會書面回答中確定了不曾有配偶在《刑事法典》第375A條文下被提控。這種社會現象合理嗎?
另一邊廂,《刑事法典》第375條款卻肯定了男性強迫其妻子與其性交不構成性犯罪。按照第375條款註解,我國法律排除了婚內強姦的刑法責任(Exception—Sexual intercourse by a man with his own wife by a marriage which is valid under any written law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or is recognized in Malaysia as valid, is not rape)
根據《刑事法典》第375條款,男性強迫其妻子與其性交不構成犯罪,除非:
一、 在離婚庭令下已分居或尚待生效的離婚庭令(decree of judicial separation or a decree nisi not made absolute);或
二、 其妻子已獲得保護令(an injunction);或
三、 穆斯林女性按照穆斯林法(Hukum Syara)和丈夫分開居住 (iddah』 period)
要是涉及上述(一)到(三)的情況,女性可以在《刑事法典》第375條款下得到保護,否則婚內強姦不構成強姦罪。
婚內強制性行為不是普通的家庭暴力行為,那些認為婚內強姦的危害性未達到承擔刑事責任之程度是不尋常的。在婚姻關係中 ,夫妻雙方的性權利是平等的,要女性選擇啞忍,直到女性受到傷害後才可以受到法律保護並不符合邏輯。
問題的關鍵並不是在於有無婚姻關係,而是我國社會如何去看待和承認強制性進行性行為的傷害。這種傷害肯定不能區區以「道德譴責」就可以息事寧人。我國法律缺乏健全的機制保護女性。女性在丈夫的暴力、孩子、甚至是經濟壓力的威脅下,進行非自願性行為,與性侵犯的性質無異。
很多國家的法律已經修訂並刪除了婚內強姦不構成性犯罪的條例。首相署部長南茜應該參考並唿吁內閣檢討「婚內強制性行為。
黃潔媚目前為一位法律工作者,曾是學運分子的她參與了不少社區活動和社會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