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來,趙明福或「TBH」這個代名詞,成為各族民眾都無人不曉的名字。墜樓、驗屍庭、泰國法醫、開棺重驗、懸案、皇委會、推翻懸案到反貪會承認疏忽,一再觸動國人對一個好人枉死的悲傷記憶。
但最關鍵的一個疑問是,到底是誰直接導致明福的死亡,執法當局的調查工作迄今找不出答案。沒有兇手的命案,將永遠不能關檔,是警隊最不光彩的失敗記錄。
比起其他錯綜複雜的罪案,這起命案所涉及的案情相對簡單,時間、地點、人物都擺在檯上,上訴庭三司一致裁決趙明福的死因或是由非法行為及不明人士所為,並敦促全國總警長及總檢察署援引刑事程序法典展開必要的調查行動,並將相關人士提控上庭。
但是,法官明明白白的發出諭令,警方事隔6個月仍沒有清清楚楚的作出交代。
根據警隊讓外間看到的「標準作業程序」,警方可以漏夜上門逮捕觸犯法律的嫌犯,嫌犯被正式逮捕時需要戴上手銬和帶往扣留室,換上扣留犯的制服,隔天帶上推事庭申請延長扣留令,讓警方深入調查。
牴觸和平集會法令或煽動法令的人受到「標準逮捕」,涉及刑事因素包括謀殺、故意殺害、疏忽致死或教唆自殺的人,沒有理由依然能安然無事、升職加薪。
問題在於,警方不像反貪污委員會受到多達5個獨立委員會的監督和檢視,如果反貪會持有雙重標準或疏忽作業,難逃各獨委員的翻查質詢,但誰來監督警隊的雙重標準?
警隊隸屬內政部,但內政部主要是掌管警隊的財務,警隊要購置任何配備都需內政部批准,至於警方的調查工作並不是向內政部報告,而是總檢察署。總檢察署只是被動的接受或駁回警方的調查報告,並不能指揮警隊。
這意味著,全國總警長全權領導整個警隊,幾乎不受任何監督和質詢,其地位反而比已經升格的反貪會主席更加獨立和超然,這是極為反常的現象。
2005年5月13日,大馬警察皇家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的獨立警察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IPCMC),如今剛好迎來了10週年,仍未能落實。「誰來看守守門人」的疑問,就和明福案的真兇到底是誰的疑問一樣,拖了這麼久卻沒有人採取行動。
(光明日報/潑墨‧文:戴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