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行機車快車道上被逼車,拿行車記錄器檢舉反雙雙吃罰單,騎士不服申訴八張罰單全數撤銷!

@ 2019-11-02

    

     

洪宗裕 在 爆料公社 發文

      

如果民眾不懂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是否只能乖乖吞下罰單?

       

對方目前已知後果,一樣收到43-1-4罰單18000元+吊銷牌照3個月(對方已經繳掉了)外加提吿公共危險、強制、恐嚇罪。

         

      

我在民國108年7月27日約18:00時因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在高雄市仁武區水管路三段左轉往義大二路上的快車道上遭人逼車。對方報案請警察抵達並了解是由後,警察詢問了雙方要採取甚麼行動,於是我跟隨警察回去位於高雄市仁武分局旁的仁武派出所,並且提供我的行車紀錄器影片以利告發對方逼車。

        

到了派出所後警察將我的影片打開,看了看影片中有騎乘到禁行機車的部分就詢問我騎乘的車輛是「普通」重型機車還是「大型」重型機車,我回答「普通」重型機車,警察就要求我提供我的車牌號碼以及相關個人資料等,以利警察告發我的違規事實。

我當下就向警察告知「警察並無權力拿檢舉人提供之檢舉影片去舉發檢舉人」

然而警察非常有信心地告訴我這是沒問題的,我在事後會收到10分鐘影片中內所有的違規罰單。

      

我將影片提供後就離去了,根本沒把警察的話當一回事,因為我從來沒有聽過能用 「檢舉人提供之檢舉影片舉發檢舉人」。

然而事發過後一個月,在8月19日 我收到了來自高雄市仁武分局的紅單,共有8張,其中5張禁行機車(45-1-13)及1張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48-1-2)及最最最誇張的【非遇突發狀況於車道中任意驟然減速(43-1-4)】的罰單。

零零總總加起來高達15600元新台幣的罰單,以及吊銷牌照3個月的罰單。

        

               

我當晚就上網向我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提起罰單申訴!

在9月29號時我收到了來自高雄市仁武分局的罰單申訴回覆公文,分局的意思就是維持原本裁決(不撤銷任何一張罰單)。

其中提到我「主動提供紀錄器影像並告知警察我的違規事項及個人資料,以供警察告發」 但我根本沒有主動提供違規事項以及個人資料,都是警察要求我提供車牌及個人資料,才能舉發對方,不提供就不能舉發。

在今天(10月16號)時,我收到了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的回覆,八張罰單「全數撤銷」。

我不是一位『仇警』的民眾,但高雄市仁武分局的員警濫權舉發,未依法定要件告發,浪費了我時間及精神去申訴罰單,這樣的法律素養是否適任為一位合格的執法人員,在我心中打下了一個大大的問號?

員警以不正方法取得自己車牌,並以違反處理細則之方式濫行舉發,以脅息事寧人。

        

今天我是位受害者(遭人逼車),我想透過影片蒐證到對方的違規事實提供給執法單位,希望能還我一個公平,然而執法單位卻成為了受害人的加害者,如果我今天不懂法,不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那我是否只能含著眼淚默默吞下這15600元的罰單及吊銷牌照3個月呢?

   

「違規是一回事!但是行進速度比其他車輛快很多,很多白爛洨看到白牌機車都會突然黏上去,看到前方一樣是白牌的四輪就會慢慢跟著開!」

其實這事件出現了兩極化的聲音,支持機車騎是這方是這樣認為的

「警察不能用檢舉人提供的影片開單喔!何況檢舉人的影片並沒有拍到自己的車牌,程序正義啊!違反開單原則啊~」

「違規是事實也要看怎麼舉證,就像違法取得別人犯法證據,也不能當證據用的意思一樣。」

「也許違規是事實,但是我比較好奇怎麼用自己的行車記錄器檢舉自己?」

    

      

相對的,也有不少社員持不同看法

「他逼車是事實,可是您違規也是事實,只是關於能不能用行車記錄器做為舉發這就是警察那邊的問題!」

「想要檢舉別人自己就守法一點啦!自己違法還要檢舉別人?不就是魔人等級!?」

「自己要檢舉別人,自己也被開罰就說不行!影片中不是沒在怕開單,收到罰單氣噗噗!」

「你違規是事實,警察也沒有錯,錯在法律漏洞讓你躲避罰則。依版主的邏輯,只要沒人主動提出證據舉發你,違規都是理所當然的嗎?」

     

不過也有社員認真的回應

「你被撤銷裁罰原因是【員警沒有依照影像告發要件制單告發】,而不是你上面所有的違規都沒犯哦!告發要件必須有時間、地點、違規事實跟車牌,少一個都不行,就此次機車違規事件中,台北市交通局發函至當事人的文件中提到:違規屬實,但只是影片中並無出現白牌普通重機,所以也只能撤銷罰單。所以你不是沒有錯,只是剛好沒辦法罰你~」

   

來源來自爆料公社

   

往下看更多精彩內容:農會戶頭有一千多萬,卻被外人拿【本人的本子印章】做鉅額提匯款,最後只剩下3380元!

張益碩 在 爆料公社 發文

    

宜蘭冬山某農會太誇了!

我的戶頭裡面的錢有一千多萬,居然可以讓一個不是我的親人的外人,

拿著我的本子印章鉅額交易(領錢、匯款)。

      

最扯的是有一天進來一千萬,隔兩天居然從我戶頭裡面提領155萬現金,

同一天也匯700萬出去!銀行居然完全沒有打電話跟我告知以及核對......

重點我也沒有簽委託書或者授權書!

   

       

我去找銀行窗口詢問,

櫃檯人員還理直氣壯跟我說【我們只認本子印章不認人】這樣的話!

       

我是不是要自認倒楣?你們來評評理,

我回(戶)頭裡面只剩下3380元,金融業這樣子是不是有疏失?

或者有偽造文書以及背信等相關法律責任呢?我該如何求償?

  

   

       

「【我們只認本子印章不認人】,怎麼認每一位客人,你教我!

光是我蓋52張紙牌,要你一一認出都有難度了!」有剛好是行員的社員叫屈著!

      

這篇貼文吸引了大家的目光,

因為原PO表示農會原本有一千多萬,卻憑空消失了!

質疑相關人員是不是有法律責任!

不過,針對原PO的發文和提供的明細照片,

卻讓社員們覺得事有蹊蹺,紛紛開始抽絲剝繭.....

「臨櫃取款沒幾筆是超過50萬需要紀錄大額交易的,當然簿子、印章對就可以領。

匯款會有匯款單留底,你要不要把匯款單貼出來給大家幫你看看。」

「銀行確實是認開戶的存摺跟印鑑。只是你的開戶印章怎麼會在對方手裡?

再來每一間銀行客戶幾十萬人,誰可以認出你是不是當事者?」  

「這很久以前的事了,怎麼現在才說出來?案情不單純;

而且戶頭100/6/21結算利息才14元,代表沒存什麼錢!

錢突然暴增提領,案情不單純吧!」

「所有資金流程快速入款也快速出款,很顯然是流動戶,也明顯是要個人領出,

超過兩百萬,我不相信銀行不會調查詳細及核對。這爭議實在太大了!」

「其他地方我是不曉得啦,但宜蘭縣農會的簿子從去年8月就開始換新簿子,

怎麼你現在才發覺呢?蠻神奇的就是了!」

「應該不是詐騙集團。因為裡面錢是支票而來。應該是版主簿子借人家當人頭。

例如買賣房地產之類的。簿子當然在金主手上!」       

                                

而有社員發現這一千萬消失的時間有點久了,

「102年的1000萬到108年才追究…原PO你很不急?」

原PO則表示自己並不是人頭帳戶,這些錢都是家業留下來的,

就是因為心急,所以才會在爆料發文尋求解決辦法。

  

   

原PO的說法讓大家更加疑惑

『為什麼一個不認識的外人,對方身上會有你的印章跟本子?

尤其是這兩樣要同時都拿到手!』

若說是遺失了,有這麼大筆錢,

在這6年間卻完全沒有發現任何異狀,實在很難讓人相信。

「六七年前的交易紀錄都是如此大額的金額,你不可能不知道吧?!⋯⋯

而且期間還有很多大筆資金流向,你會不曉得?」

但原PO始終沒有正面回應這個問題。

             

不過也有社員提醒大家

『持有該存摺跟印章就能從戶頭扣款跟提領,除非印章是假的,銀行才有需要負責,

否則銀行並無違法,還是站得住腳~櫃檯經驗提供給您!

奉勸各位,印章跟存摺要分別藏放,印章也盡量不要隨便使用木頭章(盜刻容易),

可以參考看看蓋出來是似立體式的章~』

來源來自爆料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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