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世紀審訊】SRC前主席在揭內幕!原來納吉是用這方法控制SRC!

@ 2019-06-12

SRC國際公司洗錢案進入第22天審訊,納吉(中)出席案件審訊。(吉隆坡11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涉SRC國際公司洗錢案今日進入第22天審訊,SRC國際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米表示,前首相納吉透過SRC國際公司特別股東大會,在公司章程中加入條款,進而成為公司的名譽顧問。依斯米是本案第39名證人,他今日在依薩莫哈末尤索夫副檢察司的引導下供證時表示,納吉作為該公司的唯一股東,隨著公司章程加入了新條款,等同於間接控制了SRC國際公司。

他指出,由納吉簽署的2012年4月23日股東會議記錄中,確實這麼記錄。「會議記錄顯示,SRC國際公司的備忘錄及章程中,納入了第117條文。」「這讓納吉成為了SRC國際公司的名譽顧問,而董事局則需適當考慮及實施名譽顧問的勸告,為公司謀取最佳利益。」他指出,SRC國際公司時任首席執行員兼董事經理聶法依沙,是在2012年6月8日的董事會議上,揭露該公司在特大通過了增加條款的議案。依斯米較後受到辯方律師哈文德吉星的交叉盤問時坦言,他並未親自見證納吉簽署志期2012年4月23日特別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哈文德吉星指出,證人只是透過會議記錄「表面」,看到納吉的簽名,但納吉實際上不曾在證人面前簽名,因此他無法確認該記錄的真偽。證人同意,本身只是根據聶法依沙在2012年6月8日召開會議時,對SRC國際公司董事局所言,才指稱納吉簽署了那份會議記錄。他也證實,本身並不曉得那份會議記錄是如何形成的。他承認,SRC國際公司不曾查證,究竟聶法依沙是否確實為該公司與納吉之間的「橋樑」,與身為SRC公司名譽顧問的納吉進行任何討論。日前,依斯米在供證時指出,每當SRC公司要向納吉拋出疑問時,聶法依沙則會扮演董事局與納吉之間的橋樑。

對此,納吉的代表律師哈文德吉星在盤問證人時指出,公司董事的職務範圍,不曾闡明聶法依沙必須成為納吉傳話的橋樑,對此,依斯米表示同意。依斯米承認,他全盤接受聶法依沙的所有說法。另一方面,依斯米表示,他對於該公司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於2011年6月致函政府,尋求批准向公務員退休基金局(KWAP)申請39億5000萬令吉貸款一事,並不知情。哈文德吉星詢問證人,公司董事局是否有討論此建議時,依斯米表示,他不記得此事,惟他同意,董事局或知道這項申請貸款建議書,因為這是聶法依沙所準備的。這封志期6月3日申貸信函是由聶法依沙所簽署,信函上也有納吉的手寫標註,表明他同意SRC公司向當局申請貸款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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