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1MDB案5月14日開審

@ 2019-04-06

法庭將於5月14日,開審前首相納吉面對25項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1MDB)貪污及洗黑錢控罪的案件。

高庭法官科林勞倫斯今天在進行案件管理時,擇定5月14日丶15日丶17日丶28日丶29日及31日,6月10日至14日,以及6月18日丶20日及21日一共14天,審理上述案件。

納吉的代表律師哈溫德吉星告訴高庭,之前擇訂4月15日至5月3日的審訊日期,已用於審理納吉涉嫌濫用SRC國際有限公司資金案,高庭因此改為上述日期。

哈溫德吉星指出,高庭法官納茲蘭擇訂本月3日開審SRC案,並於本月15日至5月10日續審。

他說:「法庭擇訂上述日期後,我們在5月只剩下13日至17日,以及5月杪的時間,但這個時候也是資深律師丹斯里莫哈末沙菲宜(被控洗黑錢)案件審訊期,我個人傾向選擇先開始莫哈末沙菲宜案件,因為他的案件比較不複雜,而且當時先被控。」

科林勞倫斯說,法庭要先審理一馬公司案件,因此拒絕哈溫德吉星的申請,他較後時根據莫哈末沙菲宜案原本審訊日期來擇訂一馬公司案審訊日期,然後訂本月16日進行案件管理,以擇訂莫哈末沙菲宜案件的審訊日期。

法庭原訂5月14日丶15日丶17日丶28日丶29日及31日審理莫哈末沙菲宜的案件。

率領檢控團的哥巴斯里南並不反對。

納吉於去年9月20日因涉嫌利用職位獲取22億8000萬賄金而被控4項貪污罪行,以及21項相同款項的洗黑錢罪名,他否認有罪。

在首項控狀下,他被控於2011年2月24日至4月14日期間利用職位,在大馬回教銀行(AmIslamic Bank)獲得6062萬9839令吉43仙賄金。

第二控狀指納吉利用職位,於2012年10月31日至11月20日期間,在相同地點獲得9089萬9927令吉28仙賄金;第三和第四項控狀指他利用職位,分別獲得20億8147萬6926令吉以及4993萬零985令吉70仙賄金。

他也面對21項與22億8000萬令吉一馬公司資金有關的洗黑錢控狀。

去年9月13日,莫哈末沙菲宜在地庭面對兩項涉嫌洗黑錢控罪,他被控分別接受430萬令吉及520萬令吉非法活動收益,這2項收益來自納吉的大馬回教銀行戶口的兩張支票,並匯入他兩個聯昌國際銀行戶口,他否認有罪。

此外,他也面對兩項直接涉及非法活動收益交易的控狀,被控呈報分別截至2013年12月31日及2014年12月31日財政年的財務報表並不正確,違反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13(1)(a)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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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5日,羅絲瑪在地庭被控索賄1億8750萬令吉,以及收賄150萬令吉。-Azneal Ishak攝-

(吉隆坡5日訊)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羅絲瑪被控在砂拉越369間鄉區學校安裝太陽能供應合約中索取和接受賄金的案件今日過堂,由於她身體不適,因而缺庭。

高庭法官科林勞倫斯今早9時在內庭召見控辯雙方;媒體較後獲知,法庭因需要辯方出示「不適宜出庭的證明」,因此休庭3小時。

羅絲瑪的代表律師拿督嘉吉星於中午12時重新開庭時,向法官出示醫生證明其當事人「不適宜出庭的證明」。

主控官拿督都蘇基副檢察司隨後提出口頭申請,以將上述案件轉由第二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審理。

「這是因為羅絲瑪被控洗黑錢的案件,以及前首相特別事務官拿督里扎被控貪污的案件,將在相同法庭(第二高庭)審理。」

不過,羅絲瑪的代表律師拿督阿克峇丁提出反對,理由是控方必須通過書面提出申請。

法官擇訂本月23日審理這項申請。

去年11月15日,羅絲瑪在地庭面對2項在砂拉越369間鄉區學校安裝太陽能供應合約中索賄1億8750萬令吉,以及收賄150萬令吉的控罪,惟她皆不認罪。

她被控牴觸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24條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監禁,以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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