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尤丁:政府不承認雙重國籍 違法者奪公民權。

@ 2019-03-22

慕尤丁在回應數以千計的泰國公民被指由1980年代起擁有雙重國籍,讓他們可自由進出大馬的報道時指出,擁有雙重國籍的大馬公民可在聯邦憲法下被奪公民權。

他說,當局可在憲法第24(1)條款下,褫奪取得任何外國公民資格的大馬人公民權,不管是他們通過登記、歸化或其他自願及正式的行為,婚姻除外。

內政部長慕尤丁指出,大馬政府不承認雙重國籍,違法者可被奪公民權。

馬新社報道,慕尤丁今日出席內政部卓越服務獎頒獎禮後對記者說,當局也可在憲法第24(2)條款下,奪申索及使用一名外國人,所享有的一項特權的大馬人公民權。

他說,比如使用外國政治選舉的投票權、申請外國護照或旅遊證件,或使用外國護照或旅遊證件。

他指出,如果一名大馬公民是通過法律效力(kuat kuasa undang-undang)取得外國公民權,他不牴觸憲法第24(1)條款,因為有權擁有這兩個國籍。

不過,他指出,如果這名人士使用外國的護照或旅遊證件,就牴觸第24(2)條款。

慕尤丁說,任何的單位如政府機構或個人,可舉報任何由大馬公民所犯,足以導致公民權被奪的罪行。

他指出,所提出的投報必需包含被舉報者的資料和相關及確鑿證據,以協助國民登記局展開調查。

「沒有附上證據的投報將讓調查變得困難,導致案件基礎薄弱,無法接著展開奪公民權的行動。」

「調查無法只根據指控展開,也就是不能缺少支持相關指控的證據。」

詢及在1980年代可輕易取得大馬身份證的指控,慕尤丁予以否認,並表示聯邦憲法在1957年制定後,就不曾允許雙重國籍。

較早前,他在致詞時指出,部門必須制定一項涵蓋所有機構及服務組別的全面能力發展藍圖。

文章來源:透視大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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