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做出裁決時認為,被告對律師的指控毫無依據,而且即便知道他是「有錢人」,也不會影響她的判決。
《聯合晚報》報導,馬來西亞籍被告蘭吉星面對一項販毒35.21克海洛因的罪名不認罪,經過審訊後,2016年10月在高庭被判刑。案件的另一名新加坡籍被告法立則被判死刑。
蘭吉星不滿裁決,上訴至上訴庭,並且發動了刑事動議,指代表他的律師沒有按照他的指示打官司,造成他在審訊中並未能清楚表述立場。
上訴庭認為被告的指控嚴重,將案件移交回給審訊的高庭法官審理,對於律師是否與被告的立場一致做出裁決。
一般來說,律師和客戶之間的對話都是機密,但被告免去了這項特權,讓律師可以透露所有內容。
在被告對律師的眾多指控之中,其中一項提到律師明明知道他「有錢」,卻沒有辯駁他口供書里的內容。
根據被告的口供書,他是因為面對經濟困難才會接「運貨」的工作,但是他如今改口說自己是運輸公司的老闆,有車有房有錢,沒有理由運毒。
被告聲稱,他在審訊期間安排了新加坡的友人交給律師3本記錄簿證明他的「財力」,但是律師卻裝作不知道。
律師表示,被告從未說自己是「有錢人」,指出被告也曾告訴心理醫生,說因為生意不好需要錢周轉而開始變賣巴士。
律師承認沒有仔細問被告的經濟狀況,因為他覺得被告的經濟情況不會影響官司,而且他並未收到記錄簿,被告的友人也不願上庭證實被告的說法。
這起案件將會交回給上訴庭,高庭法官對於刑事動議的裁決將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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