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中央大坑洞奪走人命,死者父母為逝世孩子討公道了!

@ 2019-03-13

(勞勿12日訊)道路中央大坑洞奪走人命,死者父母為摩哆車撞路坑意外逝世孩子討公道;他們今日向文冬市議會和彭亨州政府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23萬1151令吉60仙。

勞勿地庭今日將再次過堂日定於4月12日,讓辯方有足夠的時間給予答覆和準備抗辯資料。

黃紹康和陳翠美(右起)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為兒子討回公道。左起是洪嘉恆和李素樺。

死者黃毓竣的父親黃紹康和母親陳翠美通過律師李素樺向文冬市議會和彭亨州政府提出訴訟,將文冬市議會列第一答辯人、彭亨州政府為第二答辯人。

來自加叻國花花園的15歲初中三男生黃毓竣在2017年2月25日晚上8時許騎摩多出外為祖母打包食物,詎料回家途中在住家附近疑閃避路中央大坑洞而連人帶摩多翻覆,頭部受創昏迷不醒,被送院搶救,翌日上午8時10分不治。

李素樺希望此案能夠給地方政府單位或是州政府帶來警惕。

李素樺說,根據她的了解,路洞危害人命的民事訴訟,在大馬半島仍未有正式案例,此案可以說是西彭區的首案。

奪走黃毓竣性命的肇禍路洞。

根據訴訟,辯方沒有及/或不願意保養,及維修在辯方管轄範圍之下的公共設施、沒有及/或不願意置放足夠的警示牌、作為州政府機構沒有履行確保道路處在在良好及讓居民安全使用的情況,以及辯方沒有及時根據投訴,在合理的短時間內採取保障使用者安全的措施。

逝世時年齡僅15歲8個月的死者生前在親戚處趁學校假期進行工作,每個月領取500令吉的津貼,悉數交給母親以減輕家裡的經濟負擔。

在1956年民事法令7(3)條文下,死者可以在最低薪金1050令吉之下索取最高30歲死亡賠償20萬1600令吉。

另外,死者家屬也可以向辯方索取因疏忽道致傷亡的費用。

死者醫院費130令吉、安葬費9358令吉60仙和哀悼費1萬令吉。訴方也索討1萬令吉的喪親之痛賠償。

陳翠美在庭外哽咽地說,一個窟窿就將奪去他兒子的性命,心中悲傷難以形容。

「道路損壞超過3個月,多次投訴沒人前來修補,形成一個陷阱,命案發生了才來馬上填補,一切都無法挽回了。」

陳翠美說,他和丈夫向文冬市議會和彭亨州政府提出訴訟,主要是為孩子討回公道,同時也要地方政府和州政府關注路洞問題,勿一再推諉責任。

黃毓竣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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