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23 15:16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沈姓富家女遭男友吳典鴻殺害,吳故布疑陣,在沈女電腦以她名義打殉情遺書,被逮後聲稱自己也有上吊、燒炭,但並未死成,才開走沈女的車,想回老家「看家人最後一眼」。檢方查出沈女才剛買好郭富城香港演唱會門票,並無自殺念頭,依殺人罪起訴,最高法院去年9月駁回吳上訴,他遭判刑18年定讞。死者父、母各向吳求償924萬、912萬元,一審判吳須賠償沈父441萬、沈母400萬元,他上訴,高等法院駁回。
吳典鴻(29歲)無業,沈姓女子家境富裕,青少年時期就赴美留學,大學畢業才回國,在父親的公司擔任會計工作。吳和沈女是在網路上結識。
2016年8月13日,吳典鴻得知沈女父母邀約她和她的蔡姓前男友一同出遊,加上對方父母反對兩人交往,心生怨懟,並對沈女不拒絕感到不滿。8月14日中午,吳在兩人租屋處掐死沈女,再以沈女手機傳送訊息給沈母、蔡,表示不願赴約。吳並以沈女名義寫下殉情遺書,誤導檢警偵辦。
吳逃躲花蓮,期間持續使用沈女手機傳訊息給沈母,營造她還活著的假象,但因沈女飼養的小狗被吳扔棄,民眾尋晶片電話聯絡沈的哥哥,沈家人到租屋處查看,才發現女兒陳屍。
吳否認殺人,他辯稱沈家人不喜歡他,女友壓力很大「說想自殺」,他決議兩人一同赴死。「如果要殺我的時候不要跟我說、我掙扎也不要停手」,吳聲稱女友這般交代,因此掐死她。
新北地院認為,「自殺」是人生重大的決定,如果沈女確實有意自殺而囑託吳殺害,甚至要求「不要告訴我」,如何安排身後事、寫遺書?即便吳有自殺而燒炭、上吊舉止,僅可認定他犯罪後有自殺意圖,與刑法「謀為同死」定義不符,且他在逃亡期間也沒自殺,說詞難以採信。高院審理認為,吳聲稱「謀為同死」,但推託上吊「痛苦難耐」,不過他並無自殺的跡象,說詞不可採,依殺人罪判吳18年徒刑,侵占罪部分處罰金1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死者雙親求償喪葬費、撫養費與精神慰撫金。高院認為吳對於沈女仍與前男友保持聯繫存芥蒂,的確是心生怨忌,謀生殺意,斟酌死者父母扶養女兒長大成人,供她到美國攻讀大學,盡力培育、細心呵護,吳典鴻犯後還狡辯,因二審的審理範圍僅在雙親各求償400萬精神慰撫金部分,認為一審判決適當,駁回上訴。
沈姓女子遭男友吳典鴻殺害,吳還故布疑陣,在沈的電腦以她名義撰打殉情遺書,沈家人氣得追打吳。本報資料照片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