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訊)女商人指信用卡所累積的5404萬8945積分(價值約50萬令吉)被無故取消,一狀告上法庭,以向馬來亞銀行討回公道。38歲的起訴人黃慧萍之前是一名跨國公司的會計經理,2009年辭職後從事消費品貿易。
她是於2016年8月9日在穀中城馬來亞銀行The Gardens分行申請並獲得了AMEX信用卡。從當天開始,她就經常使用AMEX信用卡進行商業交易。經過大約10個月的使用,總計944次交易,總額約2200萬令吉。
去年5月29日她收到銀行電話,通知已取消她在AMEX信用卡中累積的積分, 隨後她於2017年6月1日收到銀行發出通知公函。
條款列明限個人消費
馬來亞銀行在公函內指,她所持有的AMEX信用卡只能夠供個人消費,才能夠取得積分,而不是商業用途,利用信用卡採購物品後再轉售。該銀行信用卡第3.6及15.2條款已清楚闡明。
有關公函也指黃慧萍從2016年8月至去年5月,刷卡進行高達2141萬1941令吉15仙交易,共取得1億705萬9705的積分,銀行取消5404萬8945積分。
對此,黃慧萍於2017年10月入稟地庭,起訴馬來亞銀行,案件今日在吉隆坡地庭開審。她今日在代表律師陳詩汶的引導下,向法庭供證。
刷卡交易逾2千萬元
她說,如果馬來亞銀行禁止她持有的AMEX信用卡在商業用途使用,應該立即停止她刷卡進行交易及繼續提供積分,而她可以使用其他的信用卡進行交易,可是銀行並沒有這樣做。
「我多次刷卡進行交易近10個月,刷卡的總數高達2200萬令吉,銀行並沒有一次拒絕過交易。」
黃慧萍指她使用的信用卡與特易購霸級市場交易時,獲得對方的接納,這是雙向的,若特易購不接受,她也不能夠使用AMEX信用卡進行商業交易。
「銀行有責任監督及提醒客戶有關AMEX信用卡使用的條款和條件,而客戶也有責任在刷卡時不能超過頂限及準時還款。」
陳詩汶(左)向黃慧萍講解案件的進展。
女商人:營業員指信用卡適用企業
黃慧萍在回應馬來亞銀行代表律師劉占米的盤問時指出,她申請有關信用卡時,銀行的營業代表並沒有提供她有關條件與條款的資料,因此,她不同意使用卡前含有有關條款的說法。
「我申請時,銀行的營業代表只提供冊子說明的一般條件與條款,因此,我只知道有一般的關條件與條款及銀行寄給我的銀行帳單,銀行並沒有通知及告訴我有第3.6及15.2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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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www.enanyang.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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