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目前還有很多人對於報稅不太了解,認為只有有錢人或做生意的商人才需要報稅,其實這是錯誤的概念。在馬來西亞1967年的所得稅法下,其實普通的打工一族都需要報稅,但必須明白的一點是,報稅不等於需要繳稅。
內陸稅收局提醒,從2015年開始,當你的年收入(Yearly Income)達到RM34000(扣除公積金後),就須登記個人所得稅帳戶。也就表示,若你在去年2017年的總收入超過3萬4千令吉,就得在2018年呈報你的所得稅。
所謂的報稅是向大馬稅收局呈報自己一年內所賺取的收入,包括薪金、佣金、產業收租、年終花紅等,但不包括銀行定存利息所得。而所謂的繳稅就是繳交稅務給政府。當你的年收入超過政府定下的標準時,你就需要繳交個人所得稅給政府。
你有按時和正確的報稅嗎?讓你知道如果逃稅或者報稅時提供不正確資料,將面對什麼後果和懲罰吧。
– 在《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12(3)條下,納稅人一旦延遲呈報稅務,稅收局可向納稅人徵收最高300%的罰款。
– 同一條法令下的113(1)條文則闡明,提供不正確稅務信息者,可被判最高罰款2萬令吉,同時稅收局可向納稅人徵收高達200%的罰款。
– 至於觸犯該法令第114條文(蓄意逃稅),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罰款2萬令吉或最高監禁3年,或是兩者兼施,並且需為每一項控狀所涉及的逃稅額做出最高3倍特別罰款。
另外,或許很多人不知道,逃稅的錢在《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布活動融資與非法活動盈收法令》下也可被定義為「黑錢」。一旦被列為黑錢,使用逃稅的錢也等於洗黑錢。
在這法令下,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從事一項涉及「非法活動」盈收或犯法的工具,已犯下洗黑錢的罪刑,一旦被定罪,可被判坐牢不超過15年和罰款不少過相等於非法活動盈收或犯法工具的數額的5倍或馬幣500萬,視何者為高。
有關當局不只有權力凍結納稅人的資產包括銀行戶頭,也有權凍結與納稅人有關的公司、親人、員工、代理和相關人士等等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