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魯多竟稱中國法院判處加拿大籍毒販死刑是「武斷」行為!

@ 2019-01-15

1月14日,大連中級人民法院對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以走私毒品罪判處死刑。消息出來後,引發國際輿論關注。

加拿大媒體14日均對此事特別報道此事,並引述加拿大總理特魯多當天公開講話,指責中國法院判處謝倫伯格死刑是一項「武斷行為」。

對此,環球時報14日發表社評稱,武斷的是加拿大方面,而非大連法院;中國刑法對毒品罪的規定一向嚴厲、明確,過去外籍人士早有先例,對謝倫伯格的判決是中國司法主權的一次常態表現。

此外,中國為執行本國法律而不懼外部壓力的信號,也該被西方公眾了解到。

特魯多稱中國對加拿大人因走私毒品罪被判處死刑是「武斷行為」,截圖來自加拿大環球郵報

特魯多指責中國對加拿大人因走私毒品罪被判處死刑是「武斷行為」,截圖來自加拿大CBC

據加拿大環球郵報1月14日報道,特魯多聲稱,加拿大政府對謝倫伯格案件「極為關注」,強烈譴責中國決定實施死刑,指責中國「武斷行事」,並表示加拿大政府將盡一切努力說服中國不要處決謝倫伯格。

他在內閣改組會議結束後的新聞發布會上公開講話,「作為加拿大政府,我們對此極度關切,我們希望所有的國際友人及盟友也應如此,中國在面對這起加拿大人的案件上選擇武斷採用死刑。」

他稱,政府將對一項政策進行強化,即要求政府「始終代表在世界各地面臨死刑的加拿大人進行調解」。

加拿大前外交官、國際危機組織分析師康明凱

此外,特魯多14日還再次發話指責中國拘押兩名加拿大人——前駐華外交官康明凱和商人斯帕弗是「完全出於政治動機」,並拋出中國應該放人的新「藉口」——沒有尊重停薪留職的康明凱的「外交豁免權」。

對此,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在記者會回應,康明凱均不具備《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的外交豁免權。康明凱不是現任外交官,此次是持普通護照、商務簽證來華,是因為涉嫌從事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活動而被有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特魯多發表公開講話 截圖來自加拿大CBC

據中國國際電視台(CGTN)14日消息,謝倫伯格在法庭上聲稱案發時自己只是一名遊客,是被犯罪分子陷害。報道還引述法庭官員的話稱,謝倫伯格要求法庭不要讓加拿大媒體出席審訊,似乎並不希望加拿大民眾注意到這個案件和審訊。

CGTN稱,根據中國法律,販毒和制毒罪行,可被判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加拿大環球郵報在14日報道稱則提到,該報被允許進入一個三公里以外的單獨審判室,觀看現場庭審直播。同一個房間內還有幾個日本記者。此外,加拿大大使館的四名官員出席庭審。

14日,謝倫伯格案二審改判死刑消息出來後,全世界各大媒體對此極大關注。

中國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對加拿大籍被告判處死刑

路透社、英國金融時報、美聯社等以「中加緊張態勢上升之時,加拿大公民在中國被判處死刑」的類似標題進行報道。

「中加緊張態勢上升之時,加拿大人在中國被判處死刑」

據路透社14日消息,謝倫伯格的姑媽勞里·納爾遜·瓊斯在給該媒體的一份聲明中稱,家人最擔心的事情發生了,「我們始終和羅伯特在一起,他一定會認為這是不可想像的事情」,「這是一個可怕、不幸且令人心碎的消息,我們正焦急地等待有關上訴的任何消息。」

報道還稱,人權組織對謝倫伯格案的判罰表示抗議,人權觀察組織華盛頓負責人索菲·理查森認為,「中國將面臨很多問題,為什麼是這個特殊的人,這個特殊的國籍,必須在這個特殊的時間被重新審判。」

路透社稱,謝倫伯格的辯護律師張東碩(音)透露,其委託人可能會對死刑判罰提出上訴。

曾與康明凱在駐華使館共事的加拿大大使蓋伊·聖雅克在接受加拿大媒體CBC採訪則表示,對法院判決速度之快感到擔憂,「加拿大政府將對中國作出回應,但是基於過去的經驗,我不確定這會起到什麼作用,我們正處於一個十分困難的境地。」

聖雅克還稱,加拿大應立即召集兩國外交政策和安全顧問高層舉行會議,讓「中方留下他們必須遵守國際法的印象」。

不過,加拿大外交部長弗里蘭(Chrystia Freeland)的首席發言人亞歷克斯·勞倫斯(Alex Lawrence)對此拒絕置評。

另據美聯社15日消援引辯護律師張東碩的話稱,現在謝倫伯格有10天的上訴時間。

張東碩表示,「這是一個非常獨特的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之快非同尋常,但他拒絕就此案是否與孟晚舟被捕有關發表評論。

此外,幾乎所有外媒報道中都不可避免得提到了孟晚舟案。外媒認為,當華為高管孟晚舟因美國引渡申請而被溫哥華警方扣押後,中加關係降至冰點。中方一直向加方施壓,且在孟晚舟案件發生不久後,中方逮捕了兩名加拿大人——加拿大前駐華使館外交官(無薪休假)康明凱以及商人斯帕弗,兩人均涉嫌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儘管中加雙方都表示,這些與孟晚舟案件沒有直接聯繫,但不少在華西方外交官都認為這是「有針對性的報復」。

針對加拿大政府及外界對中國法院這一判罰的質疑,環球時報在14日晚的社評中表示,走私毒品在中國是重罪,過去早有外國人被執行死刑的先例,而加拿大和一些西方輿論第一時間將此案與孟晚舟案聯繫影射起來的無理推測就是對中國法律的粗暴輕視。特魯多的指責只能說明這是他的價值判斷而非法律對照,何況他們對照的也是自己的法律而非中國法律,加拿大是沒有死刑的國家,而中國對毒品的規定十分嚴格。

謝倫伯格案在西方很受關注,儘管一些人會歪曲解讀此案,但有一個重要信息還是會傳遞到加拿大和西方:在中國販毒的風險比在西方高,那裡有死刑在等著鋌而走險者。中國為執行本國法律不懼外部壓力,這個信息同樣會被西方公眾接收到。

對謝倫伯格的判決是中國司法主權的一次常態表現,西方輿論如果對它們本國公民負責任,就應如實講述此案的來龍去脈,不要誤導針對中國法律的潛在犯案者。莫將這次典型的司法判決說成是「政治判決」,否則,難道特殊政治原因一旦消失,就可以來中國販毒了嗎?那樣的評論是會殺人的。

2014年12月3日,中國警方在廣州一架飛機上逮捕了羅伯特·謝倫伯格。2018年11月,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告一審判決,認定謝倫伯格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人民幣,驅逐出境。謝倫伯格對此提出上訴。檢方在上訴案中認為,一審法院認定謝倫伯格為從犯、犯罪未遂並從輕處罰「明顯不當」,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當庭裁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庭重審。

2018年12月29日,案件重審時,檢方援引新證據,指控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涉及外籍人員和中國境內人員;他們在大連實施一系列走私毒品活動,企圖將222公斤冰毒運往澳大利亞。檢方認為謝倫伯格為該案主犯,屬於犯罪既遂。2019年1月14日,經過10個小時審訊後,謝倫伯格最終被判處死刑;在其收到裁決書後10天內,有權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涉嫌走私毒品的加拿大人為何被重審判處死刑?

2019年1月14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一案依法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判決。

本人全程旁聽了審理和宣判。

從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來看,凱姆、史蒂芬和「周先生」等人實施的是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被告人謝倫伯格是其中一員。凱姆等人在境外指揮,先是在2014年10月僱傭中國人許某擔任翻譯並租賃大連一倉庫、預定符合澳大利亞認證標準的輪胎。

其後,「周先生」指使簡祥榮在廣東佛山購買20噸塑料顆粒,並將冰毒藏匿其中,再由簡祥榮僱車運到大連,由許某接收並放入倉庫。凱姆又指派被告人謝倫伯格入境大連,負責毒品檢驗、拆分、隱匿、轉運至澳大利亞,具體方法是將冰毒藏匿在輪胎內膽中進行走私。

此外,「周先生」還於2014年11月19日指使簡祥榮購買600箱皇帝柑,將10餘箱毒品混在其中,僱車從廣州運至杭州,簡祥榮乘飛機趕往杭州接貨。「周先生」指使史蒂芬入境杭州與簡祥榮會合,史蒂芬又指使麥慶祥到杭州會合。

11月23日,「周先生」指使簡祥榮、麥慶祥僱車將上述物品運回廣東惠州。

同年11月30日,史蒂芬指使麥慶祥到杭州購買手機、車輛,並租賃店鋪等待接貨。「周先生」指使簡祥榮將501公斤冰毒混裝在55箱服裝中,從廣州運至杭州。

12月5日,公安機關將麥慶祥抓獲並查扣全部毒品。

這個販毒組織用他們所控制的我國境內兩個銀行帳戶為上述販毒活動提供資金,一是向簡祥榮帳戶數次轉帳,供其購買塑料顆粒、皇帝柑和僱車運毒費用,二是向麥慶祥等人帳戶轉款,用於購買服裝、租賃店鋪、購車等費用。

以上事實證明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了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該組織的帳戶為毒品犯罪提供資金支持,涉案毒品均由「周先生」指使簡祥榮發出。

大連查獲的222.035公斤冰毒將凱姆、謝倫伯格和「周先生」、簡祥榮關聯在一起,杭州查獲的501公斤冰毒將「周先生」、簡祥榮、史蒂芬、麥慶祥關聯在一起,手機通話記錄又將謝倫伯格和麥慶祥關聯在一起。謝倫伯格入境後購買了一張手機卡,在中國境內只與許某和麥慶祥有過聯繫,2014年11月27日下午,謝倫伯格在大連給麥慶祥打電話想另找倉庫存放毒品,通話時長7分37秒,隨後,麥慶祥就給兩個在大連經營倉儲的商戶打電話聯繫此事。綜上,從涉案資金來源、走向、各行為人相互聯繫等方面足以認定謝倫伯格參與了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被告人謝倫伯格在走私222.035公斤冰毒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一是,謝倫伯格要求許某帶他到大連市五金機電批發城,按照自己手機中列出的工具名單,購買了工具包、剪刀、美工刀、膠帶、膠帶槍、塑料扎帶、LED頭燈、線手套、捲尺等工具。謝倫伯格告知許某,之前接收的塑料顆粒中藏有「東西」,要求許某和其一起將「東西」重新包裝並藏匿到輪胎內膽中發往澳大利亞。

二是,謝倫伯格指使許某購買輪胎並和許某一起接收輪胎,指使許某接收一個訂購的二手貨櫃。

三是,謝倫伯格到大連倉庫查看分裝成736袋的20噸塑料顆粒,評估分裝工作量後,將船期由11月更改為12月。

四是,謝倫伯格察覺許某報案後有逃避偵查的行為,扔掉手機SIM卡,更換新的SIM卡,切斷和許某的聯繫,準備逃往泰國,等等。

根據上述情況,檢察機關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的是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應當從有組織的國際毒品犯罪的角度來評判本案的社會危害性和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的地位、作用等。大連的走私毒品事實僅僅是該組織實施的跨國毒品犯罪中的一部分,謝倫伯格在此案中處於重要位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我國法律規定,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毒品犯罪可適用死刑,這也包括在我國從事毒品犯罪的外國籍罪犯。我國刑法第四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因此,對不同國籍的被告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均應適用我國法律,依法進行審判。根據本案被告人謝倫伯格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目前認定的事實,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罰當其罪。

(作者:林維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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