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登記局官員指出,該局數年前就已經落實夫婦必須親自為孩子報生的條規。如果孩子要隨父親的姓氏,夫婦就得按照程序,帶備相關正本文件。這不是一個新的規定,在多年前已經實行,這是為了保障初生嬰孩以及各方利益而設定。
若父親無法親自為初生寶寶辦理報生紙,孩子依然可以跟父姓,無須跟母親的姓,但必須符合特定條件。這些條件就是孩子母親在申請報生紙時,必須攜帶正本結婚證書、本身的正本大馬卡、孩子父親的大馬卡副本和一名親戚的宣誓書。一旦該局檢查結婚證書資料,便能查出男子與有關女子是否已註冊結婚,兩人是否分居等兩人的結婚背景資料。
根據1957年出生與死亡登記法令,只有父母或合法監護者可以為初生寶寶申請報生紙,申請程序必須準備的文件包括報生紙表格、由醫生簽署的出生證明書、產前檢查記錄簿正本和副本、父母的大馬卡以及結婚證書正本。
馬來西亞國民登記局(JPN)條例:
1)當為孩子辦理報生紙,父母都必須出席
2)若孩子的父親無法親臨國民登記局為孩子辦理報生紙,孩子將無法隨父姓
3)倘若父親真的無法為新生兒辦理報生,母親必須在辦理孩子報生時攜帶的文件:
a) 孩子父親的正本和副本大馬卡
b)結婚正本證書
c)母親本身的正副本大馬卡
d)一名親戚的宣誓書
若一名母親在丈夫缺席下或資料不齊全,那母親可以先向國民登記局登記孩子資料,並空著孩子父親資料一欄,當父親方便親臨國民登記局時再補上,這樣就可以避免遲報生被罰款的問題。
國民登記局官員表示,為了避免有人不明不白的就成為他人的父親,因此國民登記局才規定父親和母親必須同時出席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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