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洗黑錢而遭大馬警方起訴的年輕富商劉特佐行蹤成迷,全球多國執法單位都在追查他的下落,國際刑警也已同意將劉特佐名字列入紅色警報中,但國際刑警到底可不可以逮捕劉特佐?答案是:不能!
事實上,國際刑警組織實際上並不是一個全球性的執法機構,其主要責任為調查恐怖活動、有組織罪案、毒品、走私軍火、偷渡、洗黑錢、兒童色情、科技罪案及貪污等大型嚴重跨國罪案,卻沒有執法權力。
至於紅色警報是國際刑警組織成員要求他國協助偵查犯罪時,發放的7種國際警報之一。
紅色警報屬最高級別的緊急快速通緝令,其餘6種分別為藍色、綠色、黃色、黑色、橙色和紫色,各種警報以該組織的官方語言——英語、法語、西班牙語和阿拉伯語所發出。此警報有效期為5年,可續期,直至緝拿歸案為止。
紅色警報由當事國國際刑警中心局局長和國際刑警組織總秘書處秘書長共同簽發,可視為一種可以進行臨時拘留的國際證書。各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中心局接到紅色警報後,可立即據此對通緝人員實施拘捕,並參照本國的相關法律進行國際引渡。
據總部設在里昂的國際刑警組織介紹,國際刑警組織192個成員國中的任何一個國家都可以向刑警組織提出要求,就該國追捕的嫌犯向其他國家發出通告,這就是所謂的「紅色警報」。但紅色警報並不如想像中那麼有威力。
國際刑警組織解釋說,紅色警報不同於國際通緝令,紅色警報並沒有強制性質,國際刑警組織並不能強迫某一個國家採取措施,逮捕嫌犯,各成員國根據其自己國家的司法價值來決定是否執行紅色警報。
截至目前,我國政府共將51人列入國際刑警紅色警報中,其中一些人已被列入超過10年。
除了最紅的劉特佐,另一位最有名的是蒙古女郎被殺炸屍案次被告西魯。西魯被判罪成死刑後,潛逃至澳洲。
雖然澳洲也是國際刑警組織的成員國,同時我國與澳洲也簽訂引渡協議,但是澳洲法律禁止引渡被判處死刑的囚犯,因此,大馬政府和澳洲當局仍在解決這個問題。
至於嫌犯逃忘到多個國家,讓情況更顯得棘手,以劉特佐的案件為例,據信他躲藏在台灣或中國,前者更容易出問題。
那是因為馬來西亞與台灣既沒有引渡協議,也沒有外交關係(自1974年以來),台灣也不是國際刑警組織的成員。
若要讓劉特佐從台灣回來,過程將是繁瑣的,並由台灣自行決定。不過,我國確實與中國簽訂國際司法互助(MLA)條約,而一些人也確信劉特佐身在中國。
雖然沒有執法權力,但紅色警報也不是一無事處的,因為只要被列入紅色警報中,就是打開了在國際的知名度,瞬間成為國際紅人,被各國執法單位分享關於此人的情報,在各個國家的關卡過境時可能會受到阻撓,讓他出入境都很困難。
被列入紅色警報,也可以導致此人的國際銀行賬戶被關閉。
但是,紅色警報雖然打擊罪犯的有利工具,但也有可能被濫用。
舉個例子,前基金經理、作家布勞德就因批評俄羅斯總統普丁,而被列入紅色警報。
更靠近我國的例子是,前朝政府也曾試圖把著名部落客拉惹柏特拉列入紅色警報中,但最終卻失敗,因為他被認定為「政治逃犯」,而不是刑事罪犯。
若是劉特佐能夠說服人們相信他是一名政治逃犯,那麼他也有可能可以脫離紅色警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