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登州女子試圖在車內發生性行為,認罪後被登嘉樓伊斯蘭高庭判決罰款 RM 3300及被鞭打6下。
不僅如此,這對年齡32歲和22歲的女同性戀,如果無法繳付罰款,未來也將面臨4個月的監禁。
圖/SAYS
根據《東方日報》報道,2名被告被控在今年4月8日中午1時50分在龍運的Arena Square廣場一輛轎車內,意圖發生性行為。
2名被告被控牴觸2001年伊斯蘭刑事法(酌量刑罰)第30條文,並與第59(1)條文同讀(女女性行為)。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 RM 5000 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鞭打不超過6下或任何2項兼施。
法官卡瑪魯米伊斯邁指出,這對女同性戀的罪行非常嚴重,已經違背了阿拉的旨意。
他說,這對女同性戀必須接受適當的懲罰,以作為這對女同性戀和對公眾的一個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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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隨後也敲定在本月28日為鞭笞的執行日期,目前2名被告已付 RM 1500 加2名擔保人保釋在外。
據悉,這對女同性戀已承認他們之間的關係,她們也認為比起與男子發生性關係,同性關係更加有安全感。
在取締過程中,執法人員還在車內搜出司機駕駛座上,有一具人造的男性生殖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