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以管中閔兼職獨董為由退回管中閔台大校長聘任案,對此金管會配合教育部,要求公司在提名教授擔任獨董時,就必須拿到學校明文同意函,據媒體報導,兩大部會在上周就開了協調會,雙方為了「產學合作契約」意見分歧,教育部認為「拿提名同意函時,就得承諾要簽」,而金管會態度保留,雙方為此槓上。
據蘋果報導,這場會議是由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親自主持,會議中教育部強硬要求「題名同意函、簽產學合作契約」兩者必須綁在一起,而金管會則是認為這樣會有兩大隱憂,實務上恐難以執行,雙方為此喬不攏。
金管會認為隱憂其一,若公司有經營權之爭時,市場派提名的教授讀懂,該如何代表公司學校簽產學契約?恐怕在提名階段就有問題。其二,金管會認為,「產學合作契約」有利益衝突之虞,恐怕已不符獨董「獨立性」要求,建議不要簽。
「產學合作契約」,就是聘任獨董的企業,需每年給學校「回饋金」,少則30萬、多則100萬元,光一份產學合作契約,初估企業每年回饋給各大專院校,至少1億元起跳,而校方幾乎是無償取得這份資源。
教育部為拔管槓上金管會。(圖/中時電子報)
不過教育部的態度相當強硬,認為「產學合作一定要簽」,主因是教授是利用學校資源而出任獨董「當然企業要回饋給學校」,但就已目前實際運作上來說,教授的獨董酬金,多但是先給學校,學校在給教授。
而教育部先前已管中閔獨董身分「拔管」,主因是教育部認定,管中閔是先出任台哥大獨董,在由台大出同意函,是未經核准就兼職,但就以往慣例,教育部此次的說法已打破過去「先出任獨董,在追溯同意」的慣例。教育部認為,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管中閔出任獨董,台哥大得先取得台大正式同意函,還得簽產學合作契約,而非僅是校長「口頭同意」的內部簽辦文件。
金管會,在立委要求下,顧立雄5月在財委會上允諾,將請證交所清查此現象(先出任獨董、再追溯同意),並在一個月內和教育部研議修改相關法規,杜絕爭議。金管會和教育部在上周二(26日)開了一場協調會,會中由顧立雄親自主持,但教育部卻只派了一個副處長來。
其中教育部認為,公司提名教授時,就須取得學校正式同意函,且還需「承諾」和學校簽產學合作契約,變成是提名同意函與承諾書一起,另外,產學合作契約,一定要簽,且限公司和學校簽。
因此金管會提出,若一定得簽回饋契約,可否改由學校和教授簽,不要涉及公司,但都被教育部駁回。而教育部人事處回應,國立大學教師兼任營利事業獨立董事程序,應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國立大學教師到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的營利事業兼職,應事先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另外,教育部認為國立大學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獨立董事,學校應先取得營利事業機構簽訂產學合作的書面承諾,但本案還要和金管會進一步研商。
(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