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王凱傑認為,他涉妨害性自主案自偵查開始,新聞媒體就持續、即時、鉅細靡遺報導偵訊筆錄內容,大量出現對他不利、扭曲事實的報導,還曝揭露搜索勘驗光碟之過程與內容,縱使他2015年獲判無罪確定,網路上仍留存諸多侵害他隱私權、名譽權的報導,顯見北檢、北市警局所屬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與無罪推定原則,對他造成不法侵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王凱傑強調,按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台灣國家機關違法洩露偵查案件當事人資訊,不論當事人為台灣國民或外國人,台灣都必須確保當事人獲得《公政公約》所保障的有效救濟,且台灣《國賠法》第15條也規定,被害人為外國人時,應採取相互保證主義之平等互惠原則,過去雖無台灣人在土耳其聲請國賠的前例,但他還是適用台灣《國賠法》得請求國賠100萬元。
北檢、北市警局則抗辯,按王凱傑所述,他2013年6月即由相關報導知悉其名譽受侵害,但遲至2016年11月才提出本件國賠告訴,顯然已超過《國賠法》所規定的2年請求權時效期間。
北檢、北市警局另強調,王凱傑迄今未舉證新聞報導的消息來源是出自北檢、北市警局所屬公務員,不能僅憑新聞媒體自行添造的腥羶內容就認定檢警有不法侵權性為,此外,外國人適用《國賠法》是以平等互惠為原則,而迄今並無台灣人在土耳其請求國家賠償前例,難謂台灣人在土耳其有享受同等權利,所以土耳其人在台灣也不得適用《國賠法》。
法官認為,《國賠法》15條規定的外國人得請求國賠,應以我國人在該國也享有同等權利為條件,鑒於台灣與土耳其並無外交關係,且迄今並無台灣人在土耳其尋求國家賠償之前例,台灣人若向土國請求國賠,土國可能有不確定的解釋方式,鑒於土耳其司法實務有排除台灣人適用他們國賠法的可能性,因此在雙方外交機關簽署正式互惠文件之前,我國《國賠法》不適用土耳其人。
法官並指出,王凱傑另主張依《公政公約》對於人格權的保護,應認定台灣《國賠法》對土耳其人適用互惠原則,但《公政公約》雖經我國立法院同意、總統批准視為國內法,但我國現非聯合國會員國,土耳其會不會承認我國為《公政公約》締約國存有爭議,所以王凱傑援引《公政公約》作為台土兩國互惠之依據難認可採,認定王凱傑求償無理由,判決駁回。可上訴。
王凱傑因案發後無法在台灣立足,現已離開台灣,但他仍委由法扶律師在台興訟,除了對檢警提告求國賠,也向《蘋果》、《自由》、《中時》、《三立》、《東森新聞雲》等5家媒體及撰稿記者求償1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