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老爸將兒子「吊在15樓高空」PO網要求「沒破1000讚就丟下去」,結果最後GG了!

@ 2018-06-05

社群媒體為我們帶來方便、娛樂,但卻也造就了各式各樣的「怪物」....有的人為了擁有更多的讚數,不惜危害自己的性命,甚至「危害他人的性命」!這更是不可取的!來看看阿爾及利亞這名男子可惡的所作所為吧!

當時一名來自阿爾及利亞的男子在臉書上放上自己只用一隻手抓住孩子背後衣服,還將他懸吊在15層樓的高空中的影片,並在敘述上寫道:「給我1000個讚,不然我就把他丟下去。」

網友們看到以後紛紛被這個景象嚇傻,甚至以為是哪個爸爸這麼糟糕這樣對待自己的孩子,但後來據稱這名男子應該是小孩的親戚,但做出此舉依然是個非常殘忍的事。

而這名男子的身分也被網友挖出來,當地警察也將他逮捕歸案,最後以「虐待兒童」的罪名起訴他,將面臨兩年的有期徒刑。

而網友也指出,更糟糕的是這名男子似乎是用一手舉著孩子,另一隻手拿著手機在拍,分明照片比一個孩子還重要,讓人更加氣憤。

千萬不要為了讚數就做出傻事啊!除了有可能危害到一條小小人命,還有可能害自己被關!

Q: 什麼是兒童虐待與疏忽?

A: 孩子受到之不當對待,分為身心虐待及疏忽兩種型態,以下分別說明: 1.身心虐待的樣態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及性虐待,身體虐待是指對孩子施加任何非意外性 之身體傷害,導致孩子受傷、死亡、外型損毀或任何身體功能毀壞;精神虐待包括言語的羞 辱、孤立、控制、漠視孩子的情緒需求等;性虐待是指直接或間接對孩子做出與性有關的侵 害或剝削行為,如性騷擾、猥褻及性侵害等。 2.疏忽則為孩子的基本需求,如飲食、穿著、居住環境、教育、醫療照顧等,受到嚴重或長期 忽視,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健康或發展,以及將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照顧的孩子單獨留在家 中,或交給不適當的人照顧。

Q: 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兒童及少年虐待?

A: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1.遺棄。2.身心虐待。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12.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13.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14.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15.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Q: 那些人可以通報兒童虐待案件?

A:

任何人發現不利於兒童之情形時,均可舉發,包括兒童本人、父母、親友、鄰居或其他熱心人士,可以直接撥打「113專線」或是通報當地社會局、警察局。另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有規定「有義務」通報之人,包括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裡)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若有義務通報之人發現不利於兒童之情形而未通報時,將被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Q: 虐待兒童少年可能會受到哪些處罰?

A:

1.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各款規定者,罰鍰: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兒少法第97條)、公告姓名(第97條)、強制親職教育:針對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可強制接受4~50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若不接受或拒不完成時數,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第102條)

2. 若觸犯刑法規定之傷害罪、遺棄罪、殺人罪、妨害自由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等,可能被判徒刑、拘役或罰金。

3. 民法規定加害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若侵害到特殊人格權時(如身體、健康、自由、隱私、貞操等),亦可請賠償(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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