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6日,馬來西亞雪蘭莪州一個偏遠的森林,有人發現一些屍體的碎塊立刻報案。報案人絕對沒有想到,他發現的這樁謀殺案竟轟動了整個馬來西和遠方的蒙古國。
這塊毀屍滅跡的現場,是一片廣闊的黃泥地,地勢崎嶇地形隱密。警方抵達案發現場,在逾8小時的搜索行動中,收集到40多塊的頭骨碎塊、一條脊椎骨、頭發、頭皮和一些碎肉,部分更飛彈至離炸屍位置的30英尺外,可見炸藥威力相當猛烈。炸屍的位置更留下一攤蒼蠅圍繞、發臭的黑色污漬。案發的草地並沒有被大幅燒焦的痕跡,因此推斷死者是被人以站立方式捆綁在樹上,然後才系上炸藥將屍首炸碎。罪犯炸屍時懂得將炸彈電線系在屍身4個部分,包括頭、胸、臂及腿部,務求將屍體炸至稀爛徹底毀屍滅跡。由於手法極度殘忍且十分純熟,再加上罪犯使用的炸藥竟是軍警常用來開山辟路的C4炸藥,不由得讓警方懷疑是同僚所為。
曾受過專業軍事訓練的警方特種部隊人員涉及罪案,令警隊高層震驚。嫌疑犯所在的特別行動組(俗稱飛虎隊)是由馬來西亞警隊的精英分子組成,每名成員都曾接受過專業的軍事訓練。特種部隊訓練時常有用到炸藥,但有關的炸藥卻不易被帶離軍火庫。
被逮捕的這名在特別行動部隊擔任要職的警官,在同事及上司的眼中,是一名能力強的警員。據認識他的人士透露,這名警官曾協助偵破國內數宗重大的案件,同時也常出國保護政要。而嫌疑犯巴京達的身份地位更是讓馬來西亞舉國嘩然,此案成為上至政府下至百姓最關注的社會事件。
我,巴拉蘇巴馬廉(BALASUBRAMANIAM A/L PERUMAL)是成年的馬來西亞公民,誠懇地做出以下宣告:
1. 我在1981年加入大馬皇家警察部隊,成為一名巡警。之後,我晉升為巡伍長,最終在1998年從政治部離開警隊。
2. 離開警隊後,我成為一個獨立私家偵探。
3. 大約在2006年6、7月,阿都拉薩巴金達(Abdul Razak Baginda)雇用我10天,負責每個工作天從早上8時至下午5時,在其坐落在安邦路的天然膠大樓(Bangunan Getah Asli)辦公室,負責保護他的安全。他當時顯然受到第三者的騷擾。
4. 我在工作兩天半後就辭職了,因為我沒有獲得任何妥當的指示。
5. 不過,阿都拉薩在2006年10月5日重新聘用我,他當時顯然收到一名華裔、自稱陳姓助理警監男子的騷擾電話,他威脅阿都拉薩,要後者還債。我後來發現,這名男子其實是一名稱為洪(Ang)的私家偵探,他受僱於一名蒙古女郎阿旦杜亞(Altantuya Shaaribuu)。
6. 阿都拉薩巴金達擔心,是一名蒙古女郎阿旦杜亞在背後威脅他,而且將在不久後來馬,同時企圖聯絡他。
7. 阿都拉薩告訴我,他擔心的原因是,有人曾勸告他,阿旦杜亞已經獲得蒙古「巫師」的法力,所以他絕不可以再見到她的臉。
8. 當我詢問這蒙古女郎到底是誰,阿都拉薩告訴我,她是一名朋友。阿都拉薩通過一名重要人物而結識她,這名人士要求阿都拉薩在經濟上照顧她。
9. 針對自稱為陳姓助理警監的華裔男子的恐嚇電話,我勸他向警方報案。不過,他拒絕了,他告訴我,其中涉及了一些大人物。
10. 阿都拉薩繼續告訴我,阿旦杜亞是個大騙子,有輕易說服別人的本事。她據說有很大的金錢需求,而阿都拉薩甚至為她在蒙古買了一棟房子。
11. 之後,阿都拉薩讓我聽她的一些電話留言,這些留言中,阿旦杜亞要求他還清已到期的債務,否則將對他不利,並且騷擾他的女兒。
12. 如此一來,我也需要同時保護他的女兒羅薇娜(Rowena)。
13. 在2006年10月9日大約早上9時半,我接到阿都拉薩的一通電話。他表示阿旦杜亞已在他的辦公室,同時要求我馬上到他的辦公室。由於我正在進行監視工作,我因此派遣我的助手蘇拉斯(Suras)到阿都拉薩巴金達的辦公室。我隨後才過去那裡。蘇拉斯成功控制狀況,同時說服阿旦杜亞和隨行的兩名朋友離開。不過,阿旦杜亞留下了一紙便條,便條紙源自馬來亞酒店,她用英文寫,要求阿都拉薩通過她的手機聯絡她(其上有電話號碼),她也寫下了她的房間號碼。
阿旦杜亞自我介紹「阿米娜」
14. 阿旦杜亞向蘇拉斯自我介紹是「阿米娜」(Aminah,譯註:阿旦杜亞的別稱),並且表示,她到來是為了探視自己的男友阿都拉薩。
15. 不過,這3名蒙古女郎在翌日中午12時左右,再度造訪阿都拉薩在安邦路天然膠大樓的辦公室。他們沒有進入該大樓,不過卻再次告訴蘇拉斯,他們要見阿米娜的男友:阿都拉薩。
16. 2006年10月11日,阿米娜獨自造訪阿都拉薩的辦公室,同時交給我一張便條,請我轉交給阿都拉薩。我也照做了。阿都拉薩巴金達給我看該便條,她基本上要求他馬上致電。
17. 我建議阿都拉薩,如果阿米娜繼續騷擾他,安排把阿米娜逮捕是比較明智的做法,不過他卻拒絕了,認為一旦她的錢用光,她就會返回蒙古。
18. 在此同時,我也安排蘇拉斯在馬來亞酒店展開監視,監控這3名蒙古女郎的動向,不過她們認出了蘇拉斯。顯然她們跟蘇拉斯交了朋友,有幾個晚上,他更在她們的房間過夜。
19. 當阿都拉薩發現蘇拉斯和阿旦杜亞逐漸熟絡後,他叫我把他從馬來亞酒店中拉出來。
20. 在2006年10月14日,阿米娜前往阿都拉薩位於白沙羅高原的房子。我當時雖然不在場,但是阿都拉薩通過電話告知我此事,我於是馬上趕到他家。當我一抵步時,我發現阿米娜在該所房子前的籬笆外高喊:「拉薩,你這混蛋,快給我出來」。我於是試圖穩住她的情緒,但是卻不可行。我惟有報警,警方後來派出兩輛巡邏車到現場。我向警方解釋了當時的情況,警方於是把阿米娜帶到十五碑的警局。
21. 我乘一輛德士,跟隨警車前往十五碑警局。我叫阿都拉薩和他的律師迪仁(Dirren)向警方投報此事,但被他們拒絕。
22. 當我在十五碑警局時,阿米娜的私家偵探洪忠明先生(Mr.Ang)也隨後抵步,我們相互討論此事。他們要我向阿都拉薩提出一些要求,包括支付他們50萬美金和3張飛往蒙古的機票,這顯然是在巴黎交易中,至今還欠阿米娜的傭金。
23. 阿米娜在這階段已經冷靜下來了。十五碑警局的一名女警勸告我離開該地,並友善地解決此事。
24. 我接著把阿米娜的要求,轉告了阿都拉薩,並告訴他,我對於他們剛才沒有支持我報警一事,感到失望。我們討論良久,我向他提出我希望退出這份工作。
納吉說阿米娜願意進行肛~交
25. 在討論過程中,阿都拉薩為了說服我繼續留下,告訴了我以下這些事情:
25.1 他是在新加坡的一個鑽石展上,通過拿督斯裡納吉的介紹,認識了阿米娜。
25.2 拿督斯裡納吉告訴阿都拉薩,他曾跟阿米娜發生過性關系,而後者也願意進行肛~交。
25.3 拿督斯裡納吉要求阿都拉薩好好照顧阿米娜,因為他現在已貴為副首相,他不希望再被阿米娜所騷擾。
25.4 拿督斯裡納吉、阿都拉薩和阿米娜3人,曾經在巴黎共進晚餐。
25.5 阿米娜要阿都拉薩支付她一筆錢。阿米娜認為,她有權獲得一筆50萬美元的款項,作為她在巴黎協助完成一項潛水艇交易的傭金。
26 在2006年10月19日,我到阿都拉薩位於白沙羅高原的住家,執行我的夜班工作。我如常地把我的車子泊在屋外。我看到那裡有一輛黃色的普騰將相(Proton Perdana)德士,車上有3名女人,其中一人是阿米娜。那輛德士U轉後,在屋前停下,那些女人把車窗絞下,並祝我「屠妖節快樂」。然後,那輛德士駛離該地。
27 大概20分鐘後,那輛德士駛返,但車上只剩下阿米娜1人。她步出德士後,走過來向我談話。我發送了一則手機短訊給阿都拉薩,通知他「阿米娜在這裡」。我過後收到阿都拉薩的回復短訊,他指示我「拖著她,直到我的人馬到達為止」。
28 在我和阿米娜的談話中,她告訴了我以下事情:
28.1 她是在新加坡和拿督斯裡納吉一起時,認識了阿都拉薩。
28.2 她曾經跟阿都拉薩和拿督斯裡納吉,在巴黎共進晚餐。
28.3 她曾被承諾,可獲得一筆總值50萬美元的傭金,作為在巴黎完成一項潛水艇交易的酬勞。
28.4 阿都拉薩曾經在蒙古買了一所房子給她,不過她的兄弟後來把房子重貸(refinance)出去,她需要一筆錢來贖回房子。
28.5 她的母親患病,她需要錢來支付母親的治療費用。
阿米娜曾在韓國和拉薩結婚
28.6 她曾在韓國和阿都拉薩結婚,因為她的母親是一名韓國人,而父親則是蒙古人和中國人所生的混血兒。
28.7 她詢問我,如果我不允許她會見阿都拉薩,是否能代為安排,讓她會見拿督斯裡納吉。
29. 我跟阿米娜談了大概15分鐘,過後一輛紅色的短尾普騰賽佳(Proton Aeroback)抵達該地,車上載有1名婦女和2名男子。我現在知道這名女子就是
伍長羅哈妮扎羅斯蘭(Rohaniza),而兩名男子則是阿茲拉(Azilah Hadri)和西魯(Sirul Azahar)。他們當時都身穿便服。阿茲拉當時朝我走來,而另兩人則呆在車內。
30. 阿茲拉問我,那名女子是否就是阿米娜。我回答說「是的」。過後阿茲拉就走開了,並用手機撥打了幾通電話。10分鐘後,另一輛車子,一輛藍色的普騰賽佳緩緩駛抵。該輛車由1名馬來男子所駕駛,司機座的窗口已經絞下,而那名司機正望著我們。
31. 阿茲拉告訴我,他們將會帶走阿米娜。我通知阿米娜,他們要逮捕她。另外兩人然後離開紅色的普騰汽車,交換座位,讓一巡伍長羅哈妮查和阿米娜坐到後面,而他們倆則坐在前面。他們開車離開,而這次是我最後一次見到阿米娜了。
32. 這一切發生的時候,阿都拉薩並不在家。
33. 2006年10月19日以後,從晚上7時至翌日早上8時,我繼續在阿都拉薩坐落於白沙羅高原家裡工作,因為他繼續收到一名稱為「艾米」(Amy)女子的恐嚇短訊。艾米顯然是「阿米娜」在蒙古的表妹。
34. 2006年10月20日,阿米娜的兩名女性朋友出現在阿都拉薩的家裡,詢問阿米娜的下落。我告訴她們,她已經在之前一晚被逮捕了。
35. 過了幾個晚上後,這兩名蒙古女子、洪忠明和另一名稱為「艾米」的蒙古女子出現在阿都拉薩巴金達的家裡要找阿米娜,他們相信阿米娜被囚禁在那裡。
36. 這引起了一陣騷動,我因此報警。警方不久後開著一輛警車抵達。另外一輛警車隨後也到來,他是來自金馬警局的警官,負責調查這些蒙古女子之一,我相信是艾米,所投報的失蹤人口案。
37. 我打電話給當時在家裡的阿都拉薩,通知他前門所發生的狀況。他後來致電給慕沙沙菲裡副警監(Musa Safri),然後再回電給我,告訴我慕沙沙菲裡將打電話到手機,並且要我將手機交給該名來自金馬警局的警官。
38. 我之後就在我的手機接到了慕沙沙菲裡打來的電話,我將手機交予該名來自金馬警局的警官。他們的對話大約有3至4分鐘,之後探員叫那些女子離開,並且在明天去找他。
39. 2006年10月24日,或者前後,阿都拉薩指示我陪同他到十五碑警察局。他接到勸告,針對這些蒙古女郎的騷擾向警方報案。
40. 在此之前,艾米曾傳短訊給我,跟我說她將跟蒙古領事一起到泰國,針對阿米娜的失蹤進行報警。顯然她也將同樣的短訊傳給了阿都拉薩。這是為何他告訴我,他受人勸告去報警。
41. 阿都拉薩告訴我,慕沙沙菲裡副警監指示他去找一個依德裡斯(Idris)副警監,他是十五碑警局的刑事部主任。依德裡斯後來又要他去找東尼(Tonny)助理警監。
42. 當阿都拉薩在十五碑警局,當著東尼助理警監的面前完成報案後,後者要求他錄取口供,不過阿都拉薩拒絕了,因為他要出國。不過,他答應准備一份書面口供,並且將一個拇指碟(thumb drive)交給東尼助理警監。根據東尼助理警監給我的說法,我知道阿都拉薩沒有這樣做。
43. 不過,東尼助理警監在隔天反要求我提供口供,而我也這樣做了。
44. 我在2006年10月26日停止跟阿都拉薩打工,而在同一天,阿都拉薩一個人離國前往香港。
45. 2006年11月中,我接到東尼助理警監的電話,他從漢都亞路(Jalan Hang Tuah)的警察總部打來,要求我為阿米娜案去見他一下。當我抵達那裡,我馬上在刑事法令第S.506非法恐嚇條款的罪名下被逮捕。
46. 我隨後被關到牢房內,准備扣押5天。在第3天,我獲得保釋。
47. 2006年11月底,警察總部的D9部門派探員來到我家,並且將我押送警察總部。當我抵達時,我被告知我已經在刑事法令第S.302謀殺條款的指控下被捕。我被關到牢房內,准備扣押7天。
48. 我被轉送到武吉啊曼,我在那裡接受盤問,他們問我關於一則阿都拉薩在2006年10月19日達傳給我的短訊。這則短訊寫著「拖延她,直到我的人抵達為止」。他們顯然從阿都拉薩的手機拿到這則短訊。
有關納吉的口供詳情全被剔除
49. 他們接著連續7天,每天從早上8時半至下午6時不斷地錄取我的口供。我告訴他們我所知道的一切,包括阿都拉薩巴金達和阿米娜所告訴我的一切,關於他們跟拿督斯裡納吉(Datuk Seri Najib Tun Razak)的關系。不過,當我准備簽署我的口供書的時候,這些詳情已經被剔除。
50. 我在莎亞南高庭對阿茲拉、西魯和阿都拉薩巴金達的審訊中提供了證據。檢控官沒有問我關於阿米娜跟拿督斯裡納吉的關系,或者我從慕沙沙菲裡副警監所接到的電話,而我相信,他是拿督斯裡納吉和/或他太太的隨扈(aide-de-camp)。
51. 在阿都拉薩被捕當天,在凌晨6時30分時,我與阿都拉薩,身處其律師的辦公室,阿都拉薩告訴我們,在前一日傍晚,他已經向納吉發了一則短訊,因為他不相信他將會被逮捕,但是卻並未接獲任何回應。
52. 過了不久,在早上7時30分,阿都拉薩收到納吉的短訊,向我和其律師出示有關短訊。有關短訊寫著,「我在今早11時見過總警長,問題將會被解決…保持冷靜」。
53. 據我所知,阿都拉薩於同一天早上,在其位於安邦路的天然膠大廈被捕。
54. 這份法定宣誓書的目的是:
54.1 針對有關當局的阿旦杜亞命案的調查手法表示我的不滿。
54.2 提醒有關當局,除了這三名被告之外,極有可能還有其他的人涉及蒙古女郎命案。
54,3 敦促有關當局馬上重新開啟針對蒙古女郎命案的調查,以便任何新的證據能夠提呈上庭。
54.4 強調我作為一名曾經服務長達17年的馬來西亞皇家警察成員,我很肯定,若之前沒接獲來自上司明確的指示,任何一名警員都不會對一個人的頭部開槍或炸毀他們的身體。
54.5 我也關注,若在阿旦杜亞案中被提控謀殺的被告阿茲拉及西魯不必自辯論的話,他們將不必宣誓或供出究竟是從何接獲命令,以及究竟是誰下達命令給他們。
55. 我是根據1960年宣誓法令作出宣誓,並相信這份宣誓書的內容是真實的。
巴拉蘇巴馬廉 20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