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長林冠英買房案律師哥賓星掌握有力證據,快看!首長有救了?大快人心

@ 2018-03-27

林冠英低價買房控貪污案.控方要求修改控狀日期

檳州首席部長林冠英向商人彭麗君以低於市價購屋被控貪污案今日過堂,控方(反貪會)要求修改控狀的日期,下次審訊前交付相關文件。

辯方代表律師雷爾(左起)、哥賓星及鄭寶得在庭外討論案情。(圖:星洲日報)

(檳城10日訊)檳州首席部長林冠英向商人彭麗君以低於市價購屋被控貪污案今日過堂,控方(反貪會)要求修改控狀的日期,下次審訊前交付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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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訂3月26日起審訊

檳城第二高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擇定,從3月26日起,展開為期23天的審訊。

哈達麗雅訂下的審訊日期為3月26至30日、4月9至12日、4月23至27日、5月7至10日、5月21至25日。她說,審訊將如期進行,除非她需要出席官方活動或課程。

控方拿督瑪斯里副檢察司在庭外說,控方修改的控狀僅涉及日期上的小修,案中引用的法律條文維持不變。由於林冠英和彭麗君今日沒有出庭,因此無法向2人讀出修改後的控狀。控方將會傳召40名證人上庭供證。

林冠英的代表律師哥賓星說,辯方至今仍未看過修改後的控狀內容。

林冠英面對兩項指控,指他於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樓行動室,利用本身職務在州規劃委員會上批准MagnificentEmblem公司在西南區第436及437地段從農業地轉換為發展地的申請,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23條文,可在24條文下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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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控狀指林冠英於2015年7月28日,在知道與彭麗君有公務關係下,仍接受以280萬令吉購得市價427萬令吉,即彭麗君位於賓鴻路的房產,牴觸刑事法典165條文。若罪成,可被判不超過2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彭麗君被控於2015年7月28日,在知道林冠英身為公務員即首長及知道本身與林冠英有公務關係下,仍以低於市價即280萬令吉售賣市價427萬令吉,位於賓鴻路的25號房產給林冠英,形同串謀,牴觸刑事法典第109條文,可與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同讀。若罪成,可被判不超過兩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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