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齋三筆 卷九//宋代洪邁 皇恩浩蕩--凡民間所欠債負,不以久近多少,一切除放

@ 2018-03-24

容齋三筆 卷九//宋代洪邁  

赦放債負

【原文】

淳熙十六年二月《登極赦》:「凡民間所欠債負,不以久近多少,一切除放。」遂有方出錢旬日,未得一息,而並本盡失之者,人不以爲便。何澹爲諫大夫,嘗論其事,遂令隻償本錢,小人無義,幾至喧噪。紹熙五年七月覃赦,乃隻爲蠲三年以前者。按晉高祖天福六年八月,赦雲:「私下債負取利及一倍者並放。」此最爲得。又雲:「天福五年終以前,殘稅並放。」而今時所放官物,常是以前二年爲斷,則民已輸納,無及於惠矣。唯民間房賃欠負,則從一年以前皆免。比之區區五代,翻有所不若也。

【注釋】

除放:免除。

人不以爲便:人們不認爲這是可行的事情。

小人無義:一些小人貪利忘義。

蠲:赦免。

得:適當,得益。

斷:限期。

【譯文】

宋孝宗淳熙十六年二月《登極赦》說:「凡是民間所欠國債,不因年代遠近、數量多少,一切加以免除。」於是有剛借出去的錢還不到十天,沒得到一點利息,而連本都失去了,人們不認爲是方便。何澹任諫議大夫,曾經議論過這件事,於是又下令隻償還本錢,一些小人貪利無義,幾乎達到喧鬧的地步。光宗紹熙五年七月皇上對百姓進行赦免,但隻是赦免三年以前所欠的債。按:晉高祖天福六年八月,赦令說:「私人欠債以及已經收取利息一倍的都加以免除。」此赦令頗爲得體。又說:「天福五年十二月以前,過去殘留的賦稅一併免除。」而今天所放官物,常是以前二年爲限,而百姓已經交納給官府,百姓沒有得到實惠。僅民間租賃房子所欠債,則從一年以前都加以赦免。今天和小小的五代相比,反而有所不如。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