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馬起訴納吉繳交26億令吉罰款被駁回,法院給的理由讓人大吃一驚! -

@ 2018-03-01

導語: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勞勿斯為首的聯邦法院三司今日一致拒絕發出准令給馬哈迪,以檢討和推翻吉隆坡高庭和上訴庭撤銷馬哈迪起訴納吉在一馬公司行為不當的訴訟裁決,並諭令馬哈迪支付2萬令吉堂費。

首相納吉。(圖:馬新社)

(布城27日訊)聯邦法院認同,聯邦憲法第160條款已清楚闡明,首相拿督斯里納吉並非公職人員(public officer),而是「行政成員」(member of administration)。

鑒此,前首相敦馬哈迪不能以納吉在一馬公司(1MDB)弊案上擔任公職卻行為失當,而強制納吉繳交26億令吉懲戒性賠償,以及4200萬令吉的加重性賠償。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勞勿斯為首的聯邦法院三司今日一致拒絕發出准令給馬哈迪,以檢討和推翻吉隆坡高庭和上訴庭撤銷馬哈迪起訴納吉在一馬公司行為不當的訴訟裁決,並諭令馬哈迪支付2萬令吉堂費。

馬哈迪的代表律師哈尼夫在案件甫開審時,基於馬哈迪挑戰勞勿斯續任違憲一案仍在上訴庭排期等待聆訊,而要求勞勿斯避嫌退審。

不過,勞勿斯卻表示,很多人上庭挑戰他續任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一事,但他還是會繼續聆審案件。

他指出,法院同意本案所涉課題與如何詮釋聯邦憲法有關,不過,他們卻同意上訴庭和高庭較前在本案所達致的結論,即在聯邦憲法第160條款下,首相(副首相)、部長、副部長、政治秘書都是行政成員,而非公務員或公職人員。

哈尼夫在休庭後受訪時說,該造將針對聯邦法院今日的裁決,入稟法院要求司法覆核。

他強調,法院已認同本案涉及聯邦憲法課題,所以該造主張法院應發出准令開庭審理本案,同時,他們對勞勿斯拒絕退審的決定感到不滿,並希望法院可給予民眾一個滿意的交代。

敦馬2016年起訴行為失當

要求懲戒納吉索賠償

馬哈迪是於2016年3月23日連同兩名遭巫統開除黨籍的黨員拿督斯里凱魯丁和阿妮娜,入稟高庭起訴納吉擔任公職人員卻行為失當,以及違反受託人責任,而要求26億令吉的懲戒性賠償,以及4200萬令吉的加重性賠償。

他們在訴狀中把納吉列為唯一答辯人,並列舉納吉的4大過失,包括開除前副首相丹斯里慕尤丁及前總檢察長丹斯里阿都干尼等、干預執法機構調查、恐嚇本地媒體及下達出國禁令。

不過,納吉於2016年4月19日基於他並非公職人員,而要求高庭撤銷訴訟,其律師團主張,在任何起訴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的訴訟中,馬哈迪等人必須證明身兼首相、財政部長、國陣主席或巫統主席的納吉是公職人員。

承審本案的高庭法官阿布峇卡在2017年4月28日基於聯邦憲法闡明納吉並非公職人員,而撤銷馬哈迪等3造起訴納吉的訴訟,並諭令馬哈迪等人支付3萬令吉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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