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女性組織紛紛指,女性應獲得應有的就業權利,所以即使穆斯林女性也能成為模特。 -路透社-
亞太婦女信息和研究所(ARROW)說,女性有權利推銷任何產品及出現在任何廣告中。
ARROW執行董事茜娃南蒂向Malay Mail Online指出,聯邦憲法第8(2)條文闡明,禁止歧視,包括與產業和就業有關的性別歧視。
「所有女性都有權利履行自己的職務,出現在相關的廣告和宣傳項目中。」
茜娃南蒂是針對蜆殼(Shell)油站廣告板女主角諾莎菲拉(Nor Shafila)的人形廣告板遭人「非禮」事宜,如是指出。
她說,以穆斯林居多的國家如印度尼西亞、土耳其、摩洛哥、孟加拉國國、巴基斯坦及埃及等國家,都能保障相關女性權利,所以大馬不應有例外。
「依據大馬於1995年所簽署的《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EDAW)第11條文也說明,女性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包括在就業方面相同的甄選標準。」
另外,茜娃南蒂也讚揚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早前就相關事件,促請各方停止視女性為一種物體的言論。
她補充,政府當務之急是要確保所有女性在各經濟領域,包括廣告和營銷,其就業和經濟權利受到保障。
「那也包括穆斯林女性(無論是有戴上頭巾或無)都有權利接受符合他們需求和才能的工作,包括成為國際品牌的代言人。」
此外,婦女援助組織(WAO)也促請政府可制訂「[兩.性]平等法令」,以有效管理大馬女性的權益。
該組織說,儘管大馬已簽署CEDAW公約,但卻還未將公約原則納入國家法律當中。
「在2006年時,聯合國專才曾促請大馬政府通過頒布憲法實施『[兩.性]平等法令』,以在本地有效落實CEDAW公約,大馬政府是時候履行這拖延已久的義務了。」
不過,資深律師陳麗燕(Honey Tan)坦言,大馬女性在獲得平等工作機會方面,還需要很長的路。
「CEDAW理事會所提出的第19號一般性建議中,指出性別暴力也屬一種歧視,因這嚴重禁止女性享有與男性同等權利和自由的能力,所以如果沒有男性對廣告牌做出任何[猥.褻]行為,那女性也不能成為沒有任何挑逗意味的廣告牌模特嗎?」
「政府應採取行動,以阻止相同事件再度發生,而政府是否曾努力修正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男性視女性為性對象的刻板印象呢?」
伊斯蘭姐妹組織也認為,阻止女性出現在大眾空間或減少她們的機會和選擇,不是一個建立和提升女性強大平台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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