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the video element.
【張欽、突發中心╱台北報導】北市萬華警分局警員張景義,五年前追捕飛車逃亡的竊賊黎育維,見黎男駛入人潮眾多的西門町徒步區人行道,情急下開兩槍擊中黎男腹部致死,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張警,但台北地院認定,張警是要讓黎男停車或減速,急迫下才對輪胎開槍,符合用槍時機與比例原則,昨判張警無罪。
張景義(四十三歲)昨出庭聽判後說:「心裡的石頭總算輕輕放下,判決算是給我們執法者一個公義。」張警表示,先前給黎男家屬八十萬元「不是拿錢換無罪,是道義上的慰問」,他這五年來只有四個字「無愧於心」。昨未聯繫上黎男家屬。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黎育維遭檢舉涉嫌偷汽油,警員上門盤查時,黎男開車落跑,從新北市中和區循著水源快速道路進入北市西門町。
「邊閃車邊開兩槍」
當天是七夕情人節,西門町人潮眾多,萬華分局漢中派出所警員張景義,當時正在查緝違規攤商,見狀立即加入緝捕行列。
豈料,黎將車子開到人行道上,張警衝到黎車右前方約一至二公尺處,喝令黎停車、下車,但黎車突然開始移動,張警情急之下,一邊閃身,一邊朝車子開了兩槍,其中一槍穿過擋風玻璃,射入黎右下腹,黎送醫後仍死於出血性休克。
「不然肉身擋車嗎」
檢方認為當時黎正要倒車準備離去,並無衝撞警員意圖,張卻開槍擊中黎致命部位,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張警出庭堅稱,為阻止危害發生而開槍,強調當時最好的辦法就是開槍射破輪胎,「不然要我肉身擋車去給車壓嗎?國家發給我槍幹嘛?放著生鏽嗎?」
北院認為,黎拒捕將車開上人行道不熄火,又突然移動車輛,張在急迫情況下朝輪胎射擊,已盡力注意勿傷人致命,未逾越用槍必要程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用槍時機、比例原則,而子彈穿過擋風玻璃後改向,也非張警所能預期注意,無法認定張有過失,判張無罪。
網友讚「正義伸張」
警政署昨回應,警員在第一線維護治安,須面對許多不確定、突發性與瞬息萬變的狀況,對於法官判決,署長陳家欽表示:「尊重與感謝!」有基層警員也說:「司法總算成為警方執法的後盾」。北檢表示,待收到判決再決定是否上訴。昨網友一面倒,直呼:「正義終於伸張了!」可上訴。
警擊斃賊無罪理由摘要
開槍時機:警員張景義乍見黎育維駕車移動,為迫使黎嫌停車或減速,情況急迫下選擇使用警槍嚇阻,確有急迫需要
開槍必要性:黎車在人潮眾多處加速移動,張警開槍方向已盡力避免危害黎嫌或行人,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比例原則
開槍結果:張警射擊2槍,其中1槍貫穿擋風玻璃射中黎嫌腹部致死,但彈道偏向非張警所能注意,無法認定張警有過失
開槍方向:張警站在車子右前方朝右前輪射擊,非朝駕駛座射擊
資料來源:判決書
查看原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