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4私宅少於半年 2新國男子或將被罰61萬 2017年12月6日 13時37分

@ 2017-12-06

出租4私宅少於半年 2新國男子或將被罰61萬

國際 最後更新 2017年12月6日 13時37分

(新加坡6日訊)新加坡國會今年2月通過規劃(修正)法案,明文規定私宅的出租期不得少於半年,當地兩名男子涉嫌通過住宅共用平台Airbnb出租私人公寓,昨日被控上國家法院,這也是該國首次有人因牴觸私宅最低出租期條例而面控。

兩名被告陳恩偉(譯音,35歲)及姚宋良(譯音,34歲)被控於今年5月15日前後,共謀出租4個私宅單位少於半年,牴觸規劃法令。兩人各面對4項控狀。

根據控狀,4個私宅單位位於花拉路的高檔私宅項目麗敦豪邸(d' Leedon),分別是在3棟公寓大樓的10樓、13樓、24樓和28樓。

控狀內容沒有指出被告違例出租單位多久,以及租金價格等資料。

據當地媒體瞭解,陳恩偉和姚宋良是通過住宅共用平台Airbnb,出租上述4個公寓單位,兩人的職業是房產經紀。

今年6月底,新加坡市建局進一步修訂條例,把私宅的最低出租期進一步縮短至3個月。凡少過3個月的短期出租,譬如通過Airbnb等住宿分享平台接洽的短期租住就屬非法。

由於陳恩偉和姚宋良涉嫌犯案時,當局未進一步縮短私宅的最低出租期,因此兩人是在最低出租期為半年的舊條例下被提控。他們昨午通過代表律師,向法官表示有意認罪。

市建局主控官梁明偉庭上表示,這是當局首次檢控這類案件,因此需要一些時間準備判刑陳詞。案件展期至明年1月16日,讓兩名被告認罪。

根據規劃法令,違例者可被罰款高達20萬新元(約61萬令吉);若被治罪後仍繼續違法出租單位,每出租一天可被罰款高達1萬新元(約3萬500令吉)。

過去,私宅最低租賃期的規定,原本只是市建局所發出的指導原則;隨著公眾投訴增加,政府把這個指導原則納入法案。

市建局2015年展開的公眾諮詢顯示,大部分公眾支持把私宅的最低出租期縮短,以保障私宅的居住環境,並確保居民不會受短期出租及人來人往的干擾。

該局受詢時透露,在2015年和2016年共調查985起非法短期出租私宅案例。然而,這類案例單是在今年1月至11月已有750起。

與此同時,當局正在檢討短期出租的管制條例,並有意進行公眾諮詢。在這段期間,當局提醒公眾遵守私宅至少3個月居住期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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