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女兒 狼父被判監81年

@ 2017-10-25

第一被告(藍色上衣)被判處坐牢81年及鞭打8下,紅色衣的被告則被判坐牢5年。(攝影:楊金森)

社會 最後更新 2017年10月24日 17時34分

(哥打丁宜24日訊)一名巫裔羅里司機在2011年至2015年期間,多次強 姦及非禮未成年的女兒,被告今日在法庭上俯首認罪,被判處入獄81年及鞭笞8下!

現年50歲的被告,今日上午在哥打丁宜地庭面對5項提控。控狀指他在2011年至2015年4年期間,強 姦及非禮其未成年的親生女兒。慘遭父親強 姦的受害者當時僅有11歲,在被告6名孩子中排行第二。

被告坦承,曾在哥打丁宜亞逸達哇3墾殖區的住家,及一所位於哥打丁宜家樂鎮的租屋內干下獸行,包括強迫女兒為其口交及性交,以及施加暴力非禮其女兒。

根據首項控狀指出,被告於2015年5月,在哥打丁宜家樂鎮的租屋內,強逼女兒為其進口交。

案情顯示,被告將當時11歲的女兒帶入房內,強逼她脫去衣服,儘管女兒哭泣,他仍對女兒說「父親只是進入一下」,強逼女兒就範。

其餘4項控狀顯示,在2011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兩次強 姦該名女兒,同時以暴力手段非禮她。

被告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376B(1)條文(亂 倫),在此法令下被告可被判最低10年,最高30年監禁,及鞭笞。同時,被告也觸犯刑事法典354條文(非禮),在此法令下被告可被判最高10年監禁,及鞭笞。

在口交控狀下,被告則觸犯刑事法典377B條文(非自然性行為),在此條文下可被判最高20年監禁,及鞭笞。

案情顯示,被告妻子了解丈夫對女兒做出的傷害,但卻沒有採取任何行為,一直到受害者於今年9月2日向阿姨訴苦時,才揭發父親獸行,並在後者的協助下向警方投報。

另一方面,案情也顯示,除了被告,受害者37歲的舅舅也被控於2014年5月,在亞逸達哇3墾殖區的一個單位內,以手指插入受害者下體,行為觸犯刑事法典377B條文(非自然性行為)。

主控官諾達雅那在陳詞時,要求法官對被告判下重刑,因為兩人的行為不但觸法,也違返伊斯蘭教義,同時此案也應該向公眾發出阻嚇訊息。

國家法律援助局律師莎爾娃則代表獸父求情表示,被告於10月17日剛與妻子離婚,目前必須照顧其他孩子,其中年紀最小的是只有6個月大的初生嬰兒。

儘管如此,哥打丁宜地庭法官札希拉針對該名父親的5項控狀,分別判處被告6年至28年監禁,及8下鞭笞。由於案情嚴重,被告刑罰需分期執行。

另一方面,涉及侵犯受害人私處的舅舅,則被判處5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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