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南市一家公司老闆與女業務員搞婚外情,包養女業務員一家五口,但他再搞上了女業務員17歲女兒,母女通吃,有一天這名老闆與少女「工作」[呻·吟]聲太大,被女業務員撞見,才知女兒竟是「小四」,老闆簽下悔過書和500萬元(約 724千馬幣)本票息事寧人,但女業務員再要600萬元(約 869千馬幣)遮羞費未果而撕破臉鬧上法院,控告老闆[性·侵]女兒,台南高分院更三審判這名老闆3年6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是一家自行車零件公司邱姓負責人(已婚),提告的女業務員。十年前邱男先與女業務員發生婚外情,邱提供一公寓大樓讓女業務員、女兒和兒子、弟、妹一家五人居住,並都在邱男公司上班。
未料,邱又喜歡上女業務員當時年僅17歲女兒,邱帶女業務員女兒到南投出差,當天下午返回台南在一家汽車賓館發生[性.關.係],之後共發生十多次【性.行.為】。
情婦拿500萬再要600萬
當天淩晨,邱拿鑰匙開門進女業務員的家,發現女業務員女兒房門沒關,悄悄進房上床和女業務員女兒【做.愛】,但兩人[呻·吟]聲太大聲,吵醒女業務員撞門進入發現邱赤裸下半身躲在陽台,才知邱劈腿自己女兒。
事後女業務員委託袁姓友人出面和邱談判,並要求邱簽下500萬元本票和悔過書,否則要抖出姦情,邱為息事寧人同意。
未料,女業務員又要邱再拿600萬元但遭拒,於是控告邱對女兒[性·侵],邱也在半年後反控對方恐嚇取財。
邱控告女業務員恐嚇取財部分,因證人指出女業務員向邱要遮羞費時,氣氛雖不好但無出言恐嚇,且邱付出500萬元後,還傳多通簡訊要求原諒,甚至傳簡訊感謝袁姓男子出面斡旋,檢察官認定邱是心甘情願拿遮羞費,恐嚇取財不起訴。
老闆與情婦女兒天天通電
邱被告侵犯部分,女業務員女兒指控邱以家人會沒工作要脅[性·侵],邱則以是兩情相悅,並未脅迫抗辯,一審和二審法官均以少女當時無逃跑求救,事後兩人通話多達300次,有時一天十多通電話,且每通電話都超過數分鐘,若真被迫遭[性·侵],就應向母親或家人求救,認定兩人是合意發生關係,都判邱無罪。
但女業務員不服上訴,女業務員女兒稱邱男欲侵犯時,她有出手抵抗,少女談及此事都哭泣不願原諒邱;加上邱未通過[性·侵]測謊鑑定改認定邱有罪,判邱男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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