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哈末諾法漢被警方押離法庭時,使用衣服遮臉。
「中六生涉侮辱霹州蘇丹」案中的18歲巫裔生,今天在通訊與多媒體法令下被控時俯首認罪。推事基於被告仍是學生,輕罰5000令吉,或以監禁3個月替代罰款。
推事西蒂哈菲紮下判前,也要求被告莫哈末諾法漢念出國家原則,並在被告念出國家原則後,指社會上很多人已遺忘國家原則最重要一環「培養德行」,在社交網站發表不顧及他人感受的言論。
她指出,在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第233(1)(A)條文,被告可被判5萬令吉、監禁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為了給被告適當的教訓及不重犯。
她聆聽控辯雙方訴求後,基於被告仍是學生,故不判被告牢獄之災。
莫哈末諾法漢被控在10月13日,晚上10時30分在怡保新都使用推特發布侮辱霹靂州蘇丹的言論,觸犯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第233(1)(A)條文,或可在相同條文的第233(3)條文判刑。
罪成者可被判罰款5萬令吉、監禁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此案主控是依娜祖麗扎副檢察司,要求推事重判被告作為教訓,身為學生不應侮辱任何人,也讓被告及社區知悉不能侮辱任何人。
被告的法援律師為阿嬅蒂斯,在為被告求情時指其當事人僅18歲,是中六學生,而其當事人已知錯,且對所犯下的過錯感到非常後悔及道歉,要求推事輕判其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