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強離婚案】前經紀人宋喆和堂弟被抓

@ 2017-09-20

 

 

傳王寶強堂弟與宋喆同時被抓 與馬蓉關係曖昧(組圖)

【新唐人北京時間2017年09月20日訊】王寶強離婚案再爆驚人內幕。有消息傳,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被抓後,牽出王寶強堂弟王永飛,據指他也與馬蓉關係曖昧。日前,宋喆和王永飛已同時被警方控制。

陸媒報導稱,網上有消息指,王寶強堂弟王永飛背著堂兄當內奸、與王寶強妻馬蓉3p,還在公寓裝攝像頭,替馬蓉宋喆監視王寶強。

王永飛是王寶強大伯的兒子,王從部隊轉業後,在家賦閒了一段時間,後來王寶強帶著他去了北京,做了他的私人助理。

某天,王寶強和家人正在談論處理宋喆和馬蓉的事情,旁邊的王永飛就發簡訊向馬蓉透露王寶強的一舉一動,王寶強當場搶過王永飛的手機,發現他們的聊天記錄,曝光了王永飛的〝內鬼〞身份。

消息還指,由於王寶強經常在外地演出,宋喆、王永飛、馬蓉他們三人的關係長期混亂,王寶強一直沒有察覺。

有消息指,王寶強堂弟王永飛背著堂兄當內奸、與王寶強妻馬蓉3p,還在公寓裝攝像頭,替馬蓉宋喆監視王寶強。(網絡截圖)

最後王寶強還是從宋喆的妻子口中得知這些事情,她同時還提醒王寶強注意〝內鬼〞,王永飛這才引起王寶強的注意。

事發後,王寶強本想放過王永飛,他託人給王永飛發了一條信息:顧及都是親戚,他的事情不追究,建議他去國外。想不到王永飛得寸進尺,後面的言行越來越囂張。

王寶強本想放過王永飛,建議他去國外。(網絡截圖)

在其後的離婚大戰中,馬蓉和宋喆的父母一起出現在民政局討論和王寶強離婚分割財產的事情,有知情人透露王永飛也參與其中。王的行為徹底激怒了王寶強。

除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涉嫌侵占財產之外,另一公司職員王某某也涉嫌參與其中。據悉,這個王某某就是王永飛。(網絡圖片)

王寶強在離婚官司的審理過程中發現,除前經紀人宋喆涉嫌侵占他的財產之外,另一公司職員王某某也涉嫌參與其中。於是,王寶強委託律師,以非法侵占公民財產為由向警方報案。日前,宋喆和王某某已被警方控制。據悉,這個王某某就是王永飛。

宋喆涉嫌職務侵占被抓,可能被判幾年刑?馬蓉構成犯罪嗎?

 

網上現在最吸引眼球的,莫過於宋喆職務侵占被抓。

雖然沒有明確是刑事拘留還是別的措施,但是已經是叫好聲一片了。

那麼,職務侵占是什麼東東呢?宋喆涉嫌職務侵占會被判多少年呢?

一、刑法規定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1、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如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

(3)必須有侵占的行為

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

(4)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4月18日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上述規定,職務侵占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二、宋喆應該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宋喆接受寶強公司的委託,替寶強公司打理業務,卻非法占有寶強公司的財產,已經構成職務侵占罪。

如果侵占寶強公司的財產超過一百萬元,就應該依法判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宋喆侵占的財產,遠遠超過一百萬,因此,應該對宋喆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三、馬蓉會不會構成犯罪。

如果馬蓉與宋喆合夥非法占有寶強公司財產,也應該依法判刑。

四、法院會不會因此判處王寶強和馬蓉離婚

如果馬蓉合夥侵占寶強公司的財產,同時又給王寶強戴綠帽子,法院會判決離婚。

附:《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現行最新司法解釋關於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為六萬元以上(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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