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須知】違停害騎士撞殘 車主起訴~

@ 2017-09-06

台中一名陳姓女子將汽車停在路邊沒禁停標線的慢車道,去年九月王姓男子騎機車經過,為閃避陳女車將機車往左切進快車道,與同向大貨車碰撞,造成左膝蓋以下截肢,台中地檢署認定,肇因起於陳女違規停車,昨依過失重傷害罪將陳女起訴、大貨車駕駛沒肇責不起訴。

記者昨聯繫不上當事人,走訪事發現場發現,甘肅路整條慢車道全停滿汽車,附近民眾表示,大家都把慢車道當自家停車場,常發生車禍,民眾說:「沒事就沒事,有事就變違規停車。」 

整條路都停滿汽車

起訴指出,去年八月二十八日晚上,陳女(四十二歲)將汽車停在甘肅路二段往文心路方向的慢車道上,九月一日上午,王男騎機車經過,因慢車道受阻切換至快車道,剛巧與直行的大貨車發生碰撞,王男人車倒地,雙腿被車輪壓輾,左下肢膝下截肢傷害。

王男提告大貨車吳姓駕駛行車疏於注意,並控告陳女佔用慢車道停車,讓他無路可騎。開庭時,陳女無辜表示,整條慢車道都有汽車停放,她已停了四天,沒有被開罰單也非違規停車。 

貨車開快車道無責

但檢方根據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指出,大貨車在快車道直行,沒有肇事責任,但陳女停車後方正在進行道路施工,路寬已變小,陳女仍佔用慢車道停車,已妨害機車通行,與車禍發生有因果關係,由於雙方未達成和解,因此將陳女起訴、吳男不起訴。 

「應靠路邊不超線」

台中市交通大隊執法組長毛國匡表示,汽車停在慢車道時,只要不影響快車道通行,在無禁停標誌、標線及路口十公尺內的路段,且三分鐘內臨停,外側車輪距路緣六十公分內,若長時間停車距路緣四十公分內,都不會被開單取締。

不過毛提醒,若停車路旁有路樹、電信箱,致車輛無法緊靠路邊,且可能超出快慢車道分隔線,一旦發生車禍就會被嚴格檢視,本案車主停放四天,恐未注意路段施工等因素,被檢方認定車輛導致他人車禍,就得分擔肇事責任。 

路邊停車須知

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停車

自用汽車不可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交岔路口、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5公尺內不得臨停

臨停應依車行方向緊靠右側,右輪外側距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3分鐘以上停車不得逾40公分

不得在畫有停車格線內停車營業

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不得停車、併排停車

駕駛開關車門應禮讓行人、其他車輛;乘客應從右側上下車,若在單行道靠左停者,從左側上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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