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要求員工9月4日工作,僱主需給雙薪或補假

@ 2017-08-31

勞工局:要求員工9月4日工作,僱主需給雙薪或補假

 

 

馬來西亞在東運會成績出色,因此首相宣布9月4日(星期一)是公共假期。

可是這項宣布卻產生了很大的矛盾,有些民眾非常歡迎假期,有些則埋怨政府突然宣布假期,讓他們來不及準備。

對此,私人界的僱主和員工都會疑惑,究竟9月4日這天的假期是強制性假期,還是選擇性假期?

 

 

 

根據半島勞工局的發言人表示,由於上述公假是在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8條文下宣布,

政府領域和私人界都必須遵守放假,否則將牴觸1955年勞工法令第60D(1)(b)條文。

若私人領域僱主堅持要在當日開工,就必須支付職員雙薪或以補假取代,否則相關公司將牴觸勞工法令,

並以違例公司的員工人數制定罰款。

根據1955年勞工法令第60D條文,所有雇員每一年享有11天有薪公共假期,其中5天為強制公共假期,

即國慶日、國家元首華誕、蘇丹或州元首華誕或聯邦直轄區日、勞動節及馬來西亞日。

根據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8條文,除了法定的5天公假,其餘6天替代公假則由僱主決定。

法令也清楚闡明,如果僱主要雇員在這天工作,雇員可享有雙薪或以補回一天假期的福利。

詢及沙巴和砂拉越僱主是否需要跟隨時,發言人說,即便沙巴和砂拉越可以根據各州法律就公假作出決定,但相關法律也與西馬半島相似。

換言之,公共假期法令宣布的公假屬於有薪假期,若僱主堅持要在當日開工,就必須支付職員雙薪資或補假取代。

另外,若雇員面對僱主目無法紀「不肯放人」或沒有把政府宣布的公假當作一回事,雇員可前往鄰近勞工局諮詢援助,或電郵(jtksm@mohr.gov.my)或致電(03-80008000)向勞工局投訴。

半島勞工局發言人指出,若州政府是根據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而非1955年勞工法令,宣布任何州公共假期,

私人領域僱主就有權選擇是否遵從,給予雇員有薪公共假期或補假。

根據勞工法令第60(2)條文,僱主不必強制遵守州政府宣布的假期,卻受公共假期第8條文約束,即聯邦政府宣布的全國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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